那些被忽视的电力“雷区” 保护区应遵守哪些规定
核心提示:
温州网讯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应遵守哪些规定?”最近,两名读者来电,问的都是这个问题。
电力相关法律,对老百姓来说,并不常听到。
针对读者的问题,记者请教了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一来,请他来说说电力“雷区”,为读者解读电力法律知识。
陈一来律师专门研究过《电力法》和今年7月份我省刚实施的《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A 工程施工导致线路跳闸停运为何对施工单位停电整改?
市民王先生:我是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的负责人,今年7月18日下午5点多,苍南县灵溪镇环城北路的辅道工程正在施工,在桥桩浇筑和桥板吊装过程中,我们使用了混凝土高臂泵车施工,不料却碰到了边上的电线,最终造成附近线路跳闸停运的严重事故。
我们施工很小心的,这个局面谁也不愿意碰到。后来,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说我们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对我们进行停电整改,我们还向温州供电公司缴纳了赔偿金22049元。
我不怎么了解法律,想问问,停电整改和罚款是出于哪个法律规定的?
律师评析 在电力设施周边施工应先经批准方可作业
《电力法》以及《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都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危害电力设施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先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以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本案中,施工单位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没有充分认识到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忽视安全,在没有知会和征得温州供电公司同意并采取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而擅自违法施工。该公司违法施工行为,严重违反了《电力法》及《条例》第5条、第12条、第23条的规定,导致输电线路跳闸的严重事故,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和威胁电网的安全运行,给国家财产安全、经济建设带来了严重影响。
●法律告诉你——
《条例》第5条禁止危害电网设施建设、电网设施安全和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的行为。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电网设施的保护和电网运行的维护,对危害电网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和依法制止。
《条例》第12条新建、改建、扩建电网设施需要迁移、改造其他设施,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设施需要迁移、改造电网设施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条例》第23条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上搭挂广告牌等外挂装置,或者在电网设施周围3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征得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电网设施安全。
B 高压线下面建房子会不会出现安全隐患?
市民林先生:我的祖辈给我留了一块宅基地,最近我想把房子建起来。但是宅基地上面有一组高压线,有人说高压线下面是不能建房的,不然会出现安全隐患。我想问问,真有这种可能吗?
律师评析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千万别修建建筑物
在这里,要先给林先生讲一个故事。几年前,瓯海区某村一居民将高压线下的宅基地改建成房屋,致使房屋与高压线距离不足3米,温州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赶往现场予以制止,并联系执法部门对该处违建进行整改。但是,该房屋业主后来对这个违建进行擅自拆除时,敲断承重梁,引起房屋坍塌,造成了人员伤亡。
每个人都应该了解法律对于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的规定:在一般地区,1~10千伏线路两侧各5米范围;35~110千伏线路两侧各10米范围;154~334千伏线路两侧各15米范围;高压线离屋顶的距离为1千伏以下1米;1~10千伏1.5米;35千伏3米;66~110千伏4米;154~220千伏5米。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均不得建房。
而《电力法》和《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修建建筑物,否则应予以强制拆除。瓯海区的这名业主,将宅基地改建至离高压线不足3米的高度,是严重违法和非常危险的行为,供电部门工作人员在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并联系相关部门予以整改,仍然未能阻止悲剧发生。说了这么多,也就是想告诉林先生,切记不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
●法律告诉你——
《电力法》第69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条例》第1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网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因电网设施建设已被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二)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拔除与电网设施建设相关的测量标志;(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通讯网络等;(四)破坏在建电网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网设施建设的行为。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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