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日常商品合格率较低 这个必须看
核心提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今年3月15日实施。对“7天无理由退货”、“预付款消费”等作出规定。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创新的步伐不断加快,新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方式不断出现。人们的消费结构已从传统的产品消费扩展到服务消费,消费维权也从以往的个体维权扩展到集体维权。
信息消费、健康消费、旅游消费、文化消费正成为消费和维权的热点。
鞋类、手机、电动自行车等商品合格率较低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月15日正式实施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处罚办法》对“7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款消费”等多方面的消费者权益及相应的处罚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违法者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强化处罚手段
以往对消费纠纷以调解处理为主,今后对确属经营者责任又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以及消费纠纷中经营者存在违反工商法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要转入案件查处程序,切实提升消费维权工作刚性和维权效能。
明确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两种情况
《处罚办法》提出,在责任明确、前提明确的情况下,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15日内经营者拒不履行义务的,构成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要依法受到处罚。
小布在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今后向经营者提出要求时要作好记录或留有证据,以便计算时间。
明确不落实“7天无理由退货”的责任
《处罚办法》里提到了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已拆封商品而拒绝退货”。经营者有权依法设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同时即使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回的商品也应当保持完好。如果发现退回的商品出现缺失、污损等不完好现象,经营者有权予以拒绝。
出售个人信息将受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对个人信息保护作了规定,但对什么样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没有明确,对此《处罚办法》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此外《处罚办法》还规定了对合同霸王条款的处罚、对服务领域侵权行为的处罚,明确了欺诈行为的具体情形,以及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等内容。
12315指挥中心启用
12315指挥中心今天正式启用,该中心可与省内各投诉举报中心和大型商超、电商平台、景区等消费者集聚购物场所实现远程连线处理投诉,并通过强化数据的联网查询、分析利用功能,揭示出最新消费方向动态、研判重点投诉问题和领域。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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