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排废最高赔偿150万元 温州创新环境监管服务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温州网 2020-06-29 17:55:02

  温州网6月29日讯(记者 黄梦思)非法排放废弃物、非法捕猎濒危野生动物、跨省转移危废...对任何一个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我们的态度都是——零容忍!

  今天上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创新环境监管服务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介绍创新环境监管服务工作情况,并发布十大创新监管服务案例。

  据介绍,2019年,我市“严执法保安全”交叉大检查,以“零容忍”的执法态势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处罚1001件,其中移送公安81件,按日计罚3家、查封扣押155家、限产停产10家,环境执法力度处全省前列。

  此外,2019年,我市还认真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按照“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的要求,截至目前,我市已办结4个案件,赔偿总额达183.4万元。

  在疫情防控形势下,为服务企业复工复产,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台了监督执法的正面清单。3月20日,我市共梳理出正面清单企业1212家,全部纳入双随机监管平台,其中可免于现场执法检查类别的正面清单企业1069家、减少检查频次的企业有143家。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新闻发布会还发布我市创新监管服务的十大典型案例,既为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环保服务工作,又通过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威慑潜在的污染行为人和资源破坏者,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一、八大举措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疫情期间,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了“实施环保审批“绿色通道”、推行惠企轻装减负措施、实施生态环境执法分类监管、优化环境信用评价动态服务、刚性兑现涉企环保政策、推广“环保管家”服务模式、强化环境要素支撑保障、实施服务企业示范行动”等八项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如鹿城分局跨区“特事特办”,特殊时期为医疗企业解决医疗耗材生产废水处置问题;洞头分局开通“云服务”模式,为二十多家企业线上授课,推动持证排污全覆盖;龙湾分局灵活运用“环保管家”服务优势,派专人进驻相关企业,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排污达标。

  据统计,今年3至4月份,该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与做好环保服务工作4524家次。

  二、危险废物渗漏液渗漏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19年9月4日,温州人立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一仓库存在废水渗漏排放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30万元,并达成赔偿协议,由该公司自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该生态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金额共计达150万元。

  该案是目前我市赔偿金额最高的一起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充分体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好震慑作用。

  三、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18年12月17日,吴某某等人涉嫌在文成县峃口镇等地非法捕猎、收购、出售珍惜、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花鳗鲡(俗称:雪鳗)。目前,主要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6月28日,赔偿工作部门文成县农业农村局和赔偿义务人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经磋商达成协议:案件金额共计3.3万元。

  四、废水排放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13年2月份至2018年8月期间,陈某某在瑞安市莘塍街道周田村经营瑞安市鑫豪不锈钢制品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将重金属铜、镍等污染物直接通过厂房后门墙洞排入外界,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9年4月,瑞安市鑫豪不锈钢制品厂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意,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共计21.57万元。

  五、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19年12月9日,温州市亚炯沙石有限公司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车辆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流入沉淀池后将废水直排瓯江,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20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入河排污口,十五日内恢复原状,罚款10万元,在此基础上,经司法确认,该企业还应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8.49万元。

  该案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温州首例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六、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瑞安市大能环保科技公司以BOT形式承包了某印染园区公司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因脱硝设施老化和管理不规范,氮氧化物无法稳定达标排放。为了逃避监管,2020年3月下旬开始,瑞安市大能环保科技公司职工郭某、汪某和白某等人就多次以拔插废气自动监控分析仪的采样管方式,来拉低氮氧化物自动监控数据的时均值,造成氮氧化物监测时均值达标排放的假象。该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案是温州地区首起涉气企业在线监控数据造假团伙犯罪刑事案件。

  七、倾倒危险废物案

  2020年3月,苍南县延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叶某雇佣罗某非法转移并处置5桶属于危险废物的胶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司机罗某和其兄罗某、企业负责人项某等3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温州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对苍南县延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处罚41万元。

  八、跨省转移危废案

  2019年1至6月,浙江黄氏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个体散户手里收购了一批废旧铅酸蓄电池,累计有563.69吨(价值约500多万元),因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无法按正常渠道外售转移,为谋取暴利,该公司通过中间商联系到江西金洋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员,于2019年1月份至6月份,分16次将563.69吨废旧铅酸蓄电池跨省非法转移给江西金洋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该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依法对浙江黄氏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0万元,并将案情通报给江西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该案涉案数量大、转移次数多、转移区域跨度广、时间长均属典型,因此,生态环境部门予以从重处罚。

  九、涉嫌污染环境罪、私自拆毁查封封条案

  2020年3月4日,苍南县灵溪镇埭头村一处非法作坊加工点从事金属标牌蚀刻与电镀加工,有废水直排痕迹,根据监测报告显示,该加工点采集的多份水样中总铜浓度最高超23.4倍,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随着公安部门介入,两名涉案嫌疑人章某某、陈某某主动向公安部门投案,根据涉案人员交代,嫌疑人同时还涉嫌撕毁封条和变卖查封物品等违法行为。

  苍南县公安部门依法对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章某某、陈某某等人刑事拘留。因损毁行政执法机关封条并变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财物,苍南县公安部门依法对陈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六日。

  十、废水直排涉嫌犯罪案

  2020年4月15日,瑞安市华维冷挤压有限公司在金属表面处理过程中,通过水沟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水直排外环境。经调查,该公司构成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目前,该公司已查封,2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环境污染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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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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