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大常委会部署施行两部地方性法规

温州网 2020-06-30 08:04:39

  温州网讯 昨天,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法规实施媒体见面会,该两部条例分别于今年3月1日和7月1日开始实施。

  据悉,这两部法规分别是我市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之后出台的第八、第九部地方性法规,其中《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是一部综合性生态环境立法,涉及楠溪江流域水、林、渔等多元生态环境保护;《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涉及犬只登记和免疫、养犬行为规范、流浪犬只管理等,需要综合运用治安管理、动物防疫、卫生健康等法律规范。

  在楠溪江保护范围内电鱼,最高可罚五万元

  作为2015年我市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动议时间最久、酝酿最为充分的一部立法,楠溪江保护立法的直接出发点即是通过立法保护和改善楠溪江流域生态环境。

  该《条例》突出重点区域,并兼顾全域,规定条例适用于楠溪江沙头供水工程大坝以上楠溪江干流、支流的集雨区域,也是楠溪江山水风光、生态资源的集聚地,对楠溪江生态保护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沙头供水工程大坝以下区域,条例重申要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条例》突出保护优先理念和水资源保护,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耗水量大或者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的工业项目,并明确禁止开展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的具体区域。如在楠溪江保护范围内采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性方式或者使用地笼网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的,将由永嘉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水资源保护是该《条例》的核心关切,条例禁止I、Ⅱ类水域新建排污口,通过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或者逐步完善管网设施建设,推动水质保护目标的落实。若在楠溪江保护范围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带狗进电梯无安全措施,最高可罚五百元

  将于明天正式施行的《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涵盖了从犬只出生到死亡的全过程管理重点,并通过规定养犬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为加强养犬管理注入了智能化、科学化的制度元素。

  《条例》厘清了部门职责的界限,其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履行建立、运行和维护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收容、留检、救助、处置犬只等职责。公安机关履行办理养犬登记,捕捉无主犬,捕杀狂犬、疑似狂犬等职责。

  《条例》共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等四个方面,其中的设定养犬行为规范最引人关注。如养犬人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怀抱、收紧牵引带、装入犬笼或犬袋等安全措施,若养犬人违反该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条例严格要求限养区内“一户一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若犬只伤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进行检疫,不得隐匿、转移伤人犬只。禁止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违反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部门表态>>>

  永嘉县人民政府表示,将建立健全《条例》实施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同时将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并把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重要依据。聚焦畜禽养殖、餐饮娱乐、垃圾清理、农业生产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持续推进楠溪江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宣传力度,真正推动《条例》和配套工作落地见效。

  部门表态>>>

  市公安局将根据《条例》要求,全力做好养犬登记、无主犬捕捉以及相关处罚职能的委托工作,全面协助市县两级综合执法部门,建立和完善养犬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对烈性犬、大型犬管理,狂犬、疑似狂犬捕杀等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执法力度,督促辖区派出所等基层执法单位开展犬管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并对养犬登记、违规养犬处罚等内容开展广泛宣传,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落实管理责任,从严打击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限养区饲养禁养犬行为,无证养犬和狂犬、野犬、流浪犬、遗弃犬行为,遛狗不拴犬链行为,携犬出入公共场所扰民、污染行为,不服从犬类管理、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行为进行查处。

  来源:温州日报

  记者:杜一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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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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