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人才住房拟10年内不得上市买卖

温州网 2020-08-06 08:37:00
政策性住房包括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住房,该办法适用于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和市级功能区。

  温州网讯 为多渠道筹集政策性住房,规范市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政策性住房行为。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温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在8月11日之前通过咨询电话(0577-89987117)或通过发送修改意见到电子邮箱(306494268@qq.com)的方式进行反馈。

  据了解,政策性住房包括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住房,该办法适用于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和市级功能区。

  根据征求意见稿,市区每年配建政策性住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新出让土地中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具体比例根据当年引进人才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需求确定。

  配建政策性住房应与该项目商品住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等品质、同步验收交付。分期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政策性住房应安排在首期开发建设。配建政策性住房应按幢集中布置,不足一幢的按一幢楼内纵向集中布置;政策性住房以套移交,不足一套的按一套移交。

  市本级国有企业出让地块配建的政策性住房归市本级所有,各区(功能区)出让地块配建的政策性住房按照市、区土地出让财政分成比例及总价平衡的原则确定归属。

  用于配售的政策性住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预售流程进行销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2个月内以指定价格销售给政府指定销售对象;逾期未完成销售的,由属地住建部门或政府指定单位以指定价格加全装修最低装修标准价格一次性予以回购。

  配建政策性住房应纳入所在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范围,配售人才住房销售首付款、按揭贷款应全额打入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配售人才住房销售款不计入该项目工程预算资金监管额度且不得挪用。

  实施住宅全装修要求的项目,用于配售的政策性住房装修标准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明确的装修标准自行选择确定,装修费用由购房人自行承担;用于配租的政策性住房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全装修标准落实全装修。未实施住宅全装修要求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配租的政策性住房按照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的全装修标准予以装修并无偿移交。

  用于配售的政策性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按照规定分别缴纳。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实行产权行政限制,不得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10年的,购房人可申请解除产权行政限制,允许上市交易。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 胡林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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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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