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课堂:关于担保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有变化

温州网 2020-08-22 09:54:05

  温州网讯 关于担保,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有了新变化!借钱给人的,替人担保的,一定要仔细看。本期有请温州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项建挺为大家解读。

  《民法典》第68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项律师说,按照之前的《担保法》,我国处理担保行为时,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律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上述规定,在同等情况下,则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有什么区别?项律师举例,小明给别人做担保,在借据上签字,如果没有约定具体的担保方式,按《担保法》规定,小明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只要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小明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执行小明的财产。

  按《民法典》规定,小明的保证方式视为一般保证,那么只有债务人实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不能履行债务时,小明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才可申请执行小明的财产。

  项律师提醒,如果是你担保人,在《民法典》还未施行的情况下,如果你要替人担保,最好在借据上明确写明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如果你是出借人,那么最好要求担保人在借据上明确写明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债权。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周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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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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