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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最早倡导者,宋代温州这位知县被称作中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第一人

温州网 2022-08-29 09:04:10
他虽然无力改变大宋法律中对妇女的不平等约束和地位,但作为封建家长,他是有权利将保护家族女性的条例写入家规。

熙宁年间的一个初夏傍晚,在乐清乐成官署的清风明月里,或许他一边舔墨疾书,一边感慨俗务繁琐,什么时候才能无官一身轻、寄身山水间?他手头写的,或许就是在中国家训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袁氏世范》吧?清官断多了家务事,使他在该书中写下大量同情妇女、倡导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利益的条款。作为品级较低的地方官员,他虽然无力改变大宋法律中对妇女的不平等约束和地位,但作为封建家长,他是有权利将保护家族女性的条例写入家规。他就是袁采,写这本书时,正在乐清知县任上。

△乐清县城图

袁采(?-1195),字君载,南宋常山(今属衢州)人,隆兴元年(1163)进士,后官至监登闻鼓院,掌管军民上书鸣冤等事宜;在乐清知县任上他能体察民间疾苦、修建公共设施。他著有《政和杂志》《县令小录》等书,除《袁氏世范》外,其他均失传。后人评价《袁氏世范》在中国家范方面的地位仅亚于《颜氏家训》,堪为“世之范模”。且在当时朱熹(1130-1200)理学思想笼罩下的社会背景下,书中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就显得极为珍贵。本文仅罗列数项,以便管窥。

一、 有同理心,最早提出“男女平等“思想

袁采与朱熹俗是同时代的人,当时流行的“程朱理学“对妇女的约束,起于程颐倡导“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又经朱熹进一步宣扬,对宋代妇女在再嫁等方面有着较大约束。袁采虽然对“媒妁之言、父母之命“之类的婚姻规则并无异议,但提出父母要以儿女婚姻幸福为出发点,综合考虑人品,不能以家财作为衡量标准。他对封建社会对妇道的某些要求相对宽泛,在其家训中只字未提,如不妒、再嫁等,似乎有“不提倡也不反对”的态度。

删除“不妒”妇德

宋代大臣司马光《家范》对“为人妻者“提出六大要求,其中有一条”不妒“,袁采家范中对”妇德“的其他规范,即源于司马氏家范中提倡的 “柔顺”“清洁”“俭约”“恭谨”“勤劳”等准则。可见,他在编著自家家范时,曾参考过司马氏的著作。但袁采却只字不提 妇女的“不妒”之德。究其原因,袁氏应是站在女性视角,知道在一夫多妾制下,忌妒是女人天性使然,所谓不妒的“贤妇人“属严重扭曲人性,从而抱予理解态度。

对妇女再嫁“不提倡也不反对”

袁采在家范中,对于女子丧夫再嫁问题并无规范,但作为地方官员,他看到寡妇谋生的难处,虽没有明确提出让她们再嫁,但也没明确表示反对。 他似乎抱着 “不提倡、也不反对”“任其发展”的态度。对于程朱理学注重的妇女贞节观问题,袁采以缄默的态度来对待。,似乎也表明了他在妇女守节问题上持保留意见。可见袁氏此种缄默态度与其不倡“不妒”之德是相通的。或许,他在看到妇女守节不易、寡妇谋生之难,但又囿于程朱理学之强大,他作为地方官,无法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只好缄默以对。而此种缄默,正反映了袁采对妇女的理解与同情。

倡导男女平等

在妇女嫁妆问题上,袁采也持一种相对开明的态度。 普通人家嫁女“须随家力,不可勉强”“财产宽余” 之家,“亦不可视为他人,不以分给”。他之所以如此建议,除避免纠纷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等原因外, 还有这个因素。袁采观察到,某些时候,已经嫁出门的女儿,可能比儿子更具有赡养父母的能力,“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托女家, 及身后葬祭皆由女子者”。因此,他发出了“岂可谓生女不如男也”的感慨,可算是在当时重男轻女观念笼罩下男女平等思想的标志。

二、有人情味,保护弱势女性利益

保全孤女财产

对于寡妇再嫁造成的孤女,虽还没到婚龄,袁采却主张早早许婚,让她“鞠养于舅姑之家,俟其长而成亲”。他认为,这类女童若随母嫁到义父家,则会生出“嫌疑“(毕竟不是亲生女儿),从而于女童不利。不仅如此,袁氏还强调,孤女财产应“随嫁分给”,而且必须“随力厚嫁”——要尽量多给嫁妆,以保障她在夫家的地位和生活保障(宋代妇女对嫁妆有支配权);她应该所得的田产,也一定要分给。这些举措,对当时弱势女性群体的合法权益起到极大的保障作用。

妥善安排 婢女去处

宋代大户人家大都蓄有婢女,不少属贫苦人家雇佣的劳动力。在民间诉讼中,袁采发现不少雇主在雇佣期限满后,雇主擅自将之婚配他人。因此,袁采主张这类婢女劳动期满后要主动送还,回归家乡,回到她们的丈夫或父母身边,切勿“不还其夫而擅嫁他人”“不还其父母而擅与嫁人”,使得她们离开家乡、离开亲人,“终是有伤人道之事“。

反对蓄纳乳母以致人伦缺失

宋代中产以上的富贵家庭,除蓄婢妾外,通常还会蓄纳乳母,以哺育幼儿。 袁采对此表示强烈反对,“求乳母令食失恩”,他说这是为哺育自己的孩子,而使乳母的亲生子而不顾, 甚至使乳母终身与其夫、子相离,实有失人道。

体恤年迈的孤寡妇女

他指出,家中如有“姑、姨、姊、妹及亲戚妇人,年老而子孙不肖、不能供养者”,“不可不收养”,但必须有所关防。当事人须先做一个被收养的公开声明,然后再对其财产做公证,“质之于官,称身外无馀物”,以免在她死后,其不肖子孙“妄经官司,称其人因饥寒而死,或称其人有遗下囊箧之物”。

三、有仁人心,反对童婚、宽于对待下层女性

明确反对童婚

袁采主张未成年孤女早些订婚,这是在两害权衡取其轻的无奈之举,他其实是极力反对”童婚习俗“的人。认为不能在孩子幼小时就谈婚论嫁。理由是男女幼童在成长过程中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三观的形成、双方家境的变化等, 订婚过早的话容易出很多问题,要么男方反对、要么女方悔婚,从而带来诉讼问题,造成两家反目,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元素之一,因此“可不戒哉”!袁氏对幼小议婚之弊的剖析得句句在理,字字珠玑,甚有先见之明。

关心婢仆生活起居

除保证她们的温饱之外,还要给她们提供较好的住宿,冬天不受寒风侵袭。袁采既承认家长和婢仆地位的不平等,也禀承宋代理学“物我一理”的伦理观,要求家长从仁道角度出发,重视婢仆的生活保障。总之,管理婢仆,应符合法律规范,以不生事为大前提,在此前提下,尽量仁恕待之。

对婢仆不可滥施鞭挞

—— 子弟不得自打仆隶,妇女不得自打婢妾。有过则告之家长,家长为之行遣”,“此执贤者之家法也”。在惩罚婢仆之后,家长应冰释前嫌,“呼唤使令,辞色如常”。婢仆受过责罚,“方内怀怨,而主人怒不之释”,婢仆是有可能“轻生而自残”。

作为封建社会士大夫阶层的一员, 深受儒家思想的熏陶, 袁采的女性观不可避免地打上了那个时代的烙印。但他也能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体恤夫、子不肖的妇人,夫死子幼的寡妇,年迈无依的老妇,幼小丧父的孤女,地位卑下的婢妾和乳母,保护女性财产的合法权益, 对妇女抱有深深的同情和怜悯之心,无怪乎后世学者陈东原称其为中国历史上“第一女性同情论者”。他反对童婚,对媒妁之言和“亲上加亲”持谨慎态度,反对阀阅、财产婚,主张“人物贵相当”,亦体现了较为进步的婚姻观念。

附录:

《袁氏世范》共分《睦亲》、《处己》、《治家》三卷,共23000多字,内容非常详尽。其中,《睦亲》55则,论及父子、兄弟、夫妇、妯娌、子侄等家庭关系的处理,阐明了家人族属如何和睦相处的基本准则,如强调“父慈子孝”,父母对待子女要“均其所爱”;家庭成员之间提倡“长幼贵和”“相处贵宽”“各怀公心”。《处己》64则,纵论立身、处世、言行、交游之道以及如何提升自我修养的规范要求,如强调在待人接物时,不能“因人之富贵贫贱,设为高下等级”;面对财物,“不损人而益己”;面对患难,“不妨人而利己”。《治家》40则,主要是如何看待和处理奴仆、田产、赋税、债务等事情,如对于佃户应该看作是自家的“衣食之源”,要体恤、厚待,借贷要少收利息,遇到灾害要减租;购买田产时要公平交易,经营商业时不可掺杂使假。全书以儒家之道为依据,娓娓道来,营造出一种和睦安宁的家教氛围。因此历代士大夫都十分推重该书,都将它奉为至宝。

其中不少于今仍有重要教化意义,如“小人当敬远”“厚于责己而薄责人”“小人为恶不必谏”“家成于忧惧破于怠忽”“有所期诺,纤毫必偿;有所期约,时刻不易“等。

参考资料:

《论袁采的女性观》朱均灵

《宋刑统》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诸葛之伊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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