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征收保证金防止企业欠薪 数额5万~150万不等
核心提示:初衷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资金去向有严格的监管程序
缴纳保证金分现金支付和虚拟担保
当前,温州一些小微企业普遍感觉资金压力吃紧,这笔看似不大的职工工资保证金,会不会成为企业一笔额外的负担?
对此,陈崇福认为,由于支付保证金主要有现金支付及虚拟担保两种形式,中小企业可以选择通过银行、房东或者关联企业担保的形式进行支付,对企业资金周转应该不会产生影响,“并不是一定要现金支付。租用他人场地的企业,一般都是当地产业链中的一环,假如一个企业讲信誉,肯定是有人愿意给做担保的。”
陈崇福称,在出台该《办法》前,他们曾走访瓯海区10多家规模不同的企业,听取企业负责人的意见。“企业如果不在瓯海生产了,注销了,2个月内我们会连本带息还给他们。”陈崇福如是说。
据介绍,目前瓯海区通过租用场地经营的企业有1000余家,已有40多家企业上缴了保证金,另有30多家企业通过房东等虚拟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律师建议结合实际区别对待
那么,这个《办法》的出台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陈崇福说,这个《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和浙江省所发布相关文件制定的,是有据可依的。这几年,国务院、浙江省委、浙江省政办曾就关于维护职工权益发布了四项相关文件,分别为:《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深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方案的通知》。
记者查阅《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发现,该《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浙江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强认为,瓯海区根据国务院、浙江省相关政策出台征收保证金办法的行为,是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但是要求辖区内所有租用他人用房、场地的企业都缴纳保证金则有些不合理,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可以实行职工工资支付担保或者保障金等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因此,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区分,分别对待。
徐强建议,结合温州企业目前的客观实际,企业本身生存状况就很艰难,缴纳保证金应结合企业状况,制定一个合理的缴纳办法。或者说对缴纳了保证金的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或者优惠,真正做到利民利企。
据悉,义乌、慈溪两地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出台有关租赁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陈崇福说,瓯海区出台这个办法前,曾派人赴这两地调研。记者查看这两地出台的有关措施,发现与瓯海区施行的办法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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