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判决如何执行存难题

2013年07月02日 09:16:58来源:法制日报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

  今天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精神赡养写入条文。

  同在今天,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赡养纠纷。在这起案件中,原告77岁的储某诉请法院判决其子女常回家看看。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规定储某的子女至少要保证两个月看望一次老人。此外,每年的重大传统节日,如元旦、端午、重阳、中秋等,必须至少看望老人两次,而在除夕至元宵节之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

  “我年老体弱,他们来看我是应该的,我也想看他们啊。”原告储某在法庭上激动地说。

  储某今年77岁,被告马某、朱某是其女儿、女婿,今年均已50多岁。2009年3月,储某夫妻将卖房子的​​钱交给女儿,当时写下协议,今后二老的居所由女儿女婿安排。老伴去世后,储老太太与女儿女婿在相处中的矛盾日渐增多,直至搬出。可女儿不但不管老人的居住,甚至不来看望慰问,这让储老太太彻底寒了心。

  2013年4月3日,储某将女儿和女婿起诉到北塘区法院,要求女儿女婿安排其居住并定期看望,同时支付其在外租房的租金以及生病住院时的医疗费。法院曾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没有结果。

  “此前,'常回家看看'的诉请于法无据。但是,这一条写进了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从7月1日起开始施行。”北塘区法院院长袁挺说,也就是说,从7月1日起,“常回家看看”可以作为单独的诉讼请求。

  北塘区法院依据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储老太太的赡养纠纷进行判决,支持了储老太太要求女儿常来看望自己的诉求。

  虽然判决有了法律依据,但是量化和执行却还是难题。多久看望一次老人才算“常回家看看”?此案承办法官高鑫认为:“考虑到老人与子女的实际居住距离,此案中建议至少每两个月看望一次。子女工作再忙,两个月看望一次的时间应该还是能挤出来的。”

  此外,每年的重大传统节日如元旦、端午、重阳、中秋、国庆等,法官都要求子女至少回家看望两次,除夕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在法庭上,法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常回家看看”,判决容易,执行却难。据袁挺介绍,当前的涉老案件中,精神赡养案件出现比较明显的增多趋势。能否判决、如何判决支持精神赡养之诉,是一个不可回避、亟需解决的现实司法课题。如果判决支持,那又应该用什么措施或手段来敦促子女履行这个义务?这依然是个难题。此次案件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记者马超通讯员苟连静

N来源:法制日报|作者: |编辑: 郑敏敏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温州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