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赡养入法】7月1日起子女不常回家看望属违法
子女“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该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此外,该法还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另外,由民政部制定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也将自今日起实施。两部新规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此前有媒体报道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被故意虐待事件,《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出现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或未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等情况的,民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首例判决】 法院判定期看望老人
在今天审理的案件中,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则是她的女儿、女婿。此前,储某与一双儿女签订协议,写明其由女儿、女婿负责养老,但多年相处之后,储某与女儿一家产生矛盾,后更是赌气出走,至儿子家居住,至此,储某与女儿马某一家算是“划清了界限”,其女儿马某在老太离家后,并未前往看望。
因气不过如此被女儿对待,储某一怒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法庭上,储某的儿子与女婿争锋相对,争论不休。北塘法院高鑫法官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这些节日,马某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对储某予以看望。
今日施行的新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第十八条条文里面,又着重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此番北塘法院的判决,正是依据于此。
03【执行存难】判决如何执行存难题
虽然判决有了法律依据,但是量化和执行却还是难题。多久看望一次老人才算“常回家看看”?此案承办法官高鑫认为:“考虑到老人与子女的实际居住距离,此案中建议至少每两个月看望一次。子女工作再忙,两个月看望一次的时间应该还是能挤出来的。”
此外,每年的重大传统节日如元旦、端午、重阳、中秋、国庆等,法官都要求子女至少回家看望两次,除夕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在法庭上,法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常回家看看”,判决容易,执行却难。据袁挺介绍,当前的涉老案件中,精神赡养案件出现比较明显的增多趋势。能否判决、如何判决支持精神赡养之诉,是一个不可回避、亟需解决的现实司法课题。如果判决支持,那又应该用什么措施或手段来敦促子女履行这个义务?这依然是个难题。此次案件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记者马超通讯员苟连静
04【追问实际】“常回家看看”难在哪里?
常回家看看入法,老人们是欢喜的
对于在一起的父母子女来说,“常回家看看”根本就不是问题,不能“常回家看看”的,一般都是在异地工作的群体,来看看“常回家看看”难在哪?
【时间障碍】
回家看看,需要足够的时间,而“常回家看看”则需要更多的时间,对于那些在外地工作的子女来说,他们很难有那么多的时间“常回家看看”。即使如果子女想“常回家看看”,但是,单位不容许怎么办?因此,法律在规定“常回家看看”的同时,最好是规定在什么时间段“常回家看看”,同时法律还需规定,单位应该为员工“常回家看看”提供足够的时间,否则“常回家看看”就只能变成一纸空文!
【经济障碍】
对于收入较高或者收入比较稳定的工薪阶层来说,“常回家看看”在经济上可能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对于那些在外务工且收入很低的群体来说,可能就存在很大问题。有些外出务工者远离千里之外,为了省钱,他们一年甚至几年才能回一次家。对于这部分群体来说,“常回家看看”显然是心有余力不足!
【交通工具障碍】
这在平时可能不是问题,但是,每年春运,国内交通运输就很紧张,很多人甚至被迫放弃了春节回家,这对于“常回家看看”来说,也是个难题!
【执行和监督障碍】
“常回家看看”入法可以,但谁来监督其执行?是劳动部门,还是民政部门?法律需要明确。而子女若不能“常回家看看”,是民不告官不理,还是司法主动介入?不能“常回家看看”,又应该受到什么处罚?这些,法律都应该作出具体的规定。
05【配套护航】再多些配套机制 助子女“常回家看看”
网络发起的投票截图,其实不是不想回,是没法回
【法律的可操作性待解决】
法律一旦规定了子女必须经常回家看望老人,就不能再任其流于形式,否则对法律的公信力又是一次损害。然而,就目前而言,要想让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得以实施,恐怕还面临着几个操作上的难题:
其一,用什么来度量常回家看看中的“常”?是一年一次,还是半年一次、一月一次?不同的距离,“常”的度量是否也有所不同?比如说,父母在北方而子女在广州的,和父母在海南而子女在广州的,两者间的“常”都是同样的标准吗?这就要求倘若真有老人将子女不回家看望告上法庭,法官应有个相对统一的判决标准。
其二,中国父母向来是最体谅子女的,即便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父母也大多以一句“工作要紧”而不会撕破脸皮,因而依人之常情,很少会有父母因为子女不回家看看而将子女告上法庭的。以此而言,这一法律规定有多大的可操作性,一定程度上还要看父母对子女是否真能狠得下心。
其三,多数时候子女并不是不想常回家看看老人,而是根本抽不出时间回家。尽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有假难休”的困境无疑是困扰国人的最直接难题,因而如果不从制度上保障员工的休假权,所谓的常回家看看也就很难做到有法必依。很多时候我们缺的并不是法律规定,而是执行力。希望常回家看看的美好愿望别又成一纸空文。
【诸多现实限制待解决】
典型现实1:对于客观条件具备却不看望老人的不肖子孙,我们应该谴责。但实际上,大多数在外的儿女往往是不能“两全”。如果“不常回家看看”的子女涉嫌违法,那么,不让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制度与人,也能算是违法吗?活在当下,奔波在房子、教育、医疗的高压大道上,有的是“低头赶路”的匆忙,有的是近乡情怯的慌张,有的是看淡未来的迷茫……别说“经常”,就是领着爱人、子女偶尔回家转一转,经常无偿加班的劳资关系会“放行”吗?单位的带薪假肯“点头”吗?
典型现实2:在户籍制度尚未及时转身的当今社会,“家”是动辄就千百公里外的一个港湾。而如果城市的这头不能让我们的父母顺利“进城”、而老家的那头又不能以广阔的发展空间吸引子女“返乡”,那么,真要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大多条款,基本上仍是“难于上青天”。
06【网民热议】“常回家看看”入法网友各执己见
【众说纷纭】
正方:
[穆赫兰道]可以让一些狠心的子女受到法律的制裁,让空巢父母能得到些久违的温情。
[童克震] 老人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要让亲情看望世代相传,仅仅靠道德力量远远不够,必须用法律强制培养儿女“常回家看看”,即完成儿女的看望义务,也培养一种看望习惯,升华一种亲情力量,更接力承传亲情看望美德。此次新《老年法》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以法律推动亲情孝敬走进新时代,则是法治精神的升华。这对于匮乏亲情看望的儿女也是心灵震撼,虽说带有硬性的强制,但唤醒的却是儿女亲情良知,不再坚守给钱给物就是孝敬的误区。在送礼不如送健康的语境下,送“常回家看看”给老人带来的亲情满足、精神振奋、幸福健康是不可估量的,谁能不为这种立法叫好呢?
反方:
[沧海一淡水] 法律出台常回家看看是好事,但问题是只是规定,毫无配套措施,只能沦为一纸空文。谁不想回家看父母,问题是回得去吗?单位给你假吗?平时请个假难得跟问领导要了钱似的。要是国家能出台一样效力的法律,规定员工每个月必须有3天回家探亲,而且还真的给批假,你再看看,还有多少人背上不孝的罪名?
[菊次郎之夏] 是这个社会让人心变得淡漠,为了生存,很多人都奔跑在工作上,根本顾不得回家看看父母,有时候不是不想,而是不能。法律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秋天—真彩]我认为这是道德问题,不是能用法律来解决的事,这是社会机制的问题,首先要解决养老保险问题让老人老有所养,关键是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不要把社会问题推给家庭、推给个人。
第三方:
[liyouli]法律必须具备可操作性,没有严格的司法认定界限就不可能有可操作性,就必然留下权大于法的充分空间,这种权大于法的机制倒彻底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亦思のJY]出台这样的法律的确让人看到有点无奈,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人有着越来越多的责任与义务,也开始变得越来越自私。努力打拼,为家庭,为父母,也为自己。这是社会大环境所造成的,有的人思念父母无法归家,心有千千结;也有的人觉得父母是累赘,巴不得扔下不管……但无论怎样,在道德的底线上,法律也起着固本的作用,有些事情孰是孰非弄不清,那便只好留给法律处理了。换个角度想,法律的完善对于我们广大市民来说是有好处的,没准到我们年老的时候就用上一两个了……
[匿名网友]个人觉得,这条新法折射出社会上空巢老人问题已经上升到一定高度,所以才有此新法。百善孝为先,现在要靠法律来强制确实让人不得不反思。
[大境门]许多事,只靠法律不行;当然,没有法律也不行。子女的孝心很重要。可是,法律得配套。外地子女回家探望父母,探亲假怎么给法?
07【律师说法】“不常回家看看”形同一纸空文
一个星期一次还是一个月一次?如果子女没有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在该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制裁如该法律所述的违法行为时,在把握的尺度、追责的细则等方面,均没有一个明确的评判标准。
没有做到怎么罚
父母会控告子女吗?很可能不会,这让法律变得不具备可操作性,形同一纸空文。
要让法律真正有落实,还要有很多的细则和配套措施,更需要社会的配合,如何让用人单位来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立法意义在哪儿
过于拔高道德规范甚至上升到法律层面,只能说明我们社会的道德体系已经面临很严峻的问题,也因此出现了目前的尴尬局面。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该从源头上加大公民道德体系的建设,而不是一味依靠法律措施的公权建立。在立法时仅强调法律的指引作用,而弱化甚至忽视法律的强制作用,导致法律在实施时不能得到有效或实际的履行,只能沦为一纸空文,最终也会伤害到法律本身。
从某种程度说,“常回家看看”入法更大的作用在于唤起社会对老年人关爱的重视和引导,这才是其最大的现实意义。
结语Epilogue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道不仅是家庭伦理,更是裨益公共利益的价值选择。除了社会上极端的道德沦丧外,绝大多数子女还是懂得这个孝道的。诸多现实的困境恐是大家不能常回家看看的更重要原因,因此,要解决不回家危机,更需诸多配套机制,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只能成为一个冷幽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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