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再多些配套机制 助子女圆梦“常回家看看”
核心提示:
网络发起的投票截图,其实不是不想回,是没法回
浓浓的亲情,是我们永远的心灵慰藉
【法律的可操作性待解决】
法律一旦规定了子女必须经常回家看望老人,就不能再任其流于形式,否则对法律的公信力又是一次损害。然而,就目前而言,要想让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得以实施,恐怕还面临着几个操作上的难题:
其一,用什么来度量常回家看看中的“常”?是一年一次,还是半年一次、一月一次?不同的距离,“常”的度量是否也有所不同?比如说,父母在北方而子女在广州的,和父母在海南而子女在广州的,两者间的“常”都是同样的标准吗?这就要求倘若真有老人将子女不回家看望告上法庭,法官应有个相对统一的判决标准。
其二,中国父母向来是最体谅子女的,即便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父母也大多以一句“工作要紧”而不会撕破脸皮,因而依人之常情,很少会有父母因为子女不回家看看而将子女告上法庭的。以此而言,这一法律规定有多大的可操作性,一定程度上还要看父母对子女是否真能狠得下心。
其三,多数时候子女并不是不想常回家看看老人,而是根本抽不出时间回家。尽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有假难休”的困境无疑是困扰国人的最直接难题,因而如果不从制度上保障员工的休假权,所谓的常回家看看也就很难做到有法必依。很多时候我们缺的并不是法律规定,而是执行力。希望常回家看看的美好愿望别又成一纸空文。
【诸多现实限制待解决】
典型现实1:对于客观条件具备却不看望老人的不肖子孙,我们应该谴责。但实际上,大多数在外的儿女往往是不能“两全”。如果“不常回家看看”的子女涉嫌违法,那么,不让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制度与人,也能算是违法吗?活在当下,奔波在房子、教育、医疗的高压大道上,有的是“低头赶路”的匆忙,有的是近乡情怯的慌张,有的是看淡未来的迷茫……别说“经常”,就是领着爱人、子女偶尔回家转一转,经常无偿加班的劳资关系会“放行”吗?单位的带薪假肯“点头”吗?
典型现实2:在户籍制度尚未及时转身的当今社会,“家”是动辄就千百公里外的一个港湾。而如果城市的这头不能让我们的父母顺利“进城”、而老家的那头又不能以广阔的发展空间吸引子女“返乡”,那么,真要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大多条款,基本上仍是“难于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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