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运管所副所长驾车撞人后终投案 否认酒驾

2013年11月06日 06:39:29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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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虞明卡(中)出现在苍南交通警察大队龙港交警队。记者 蒋超/摄

  温州网讯 失联3天的龙港运管所副所长虞明卡,昨天上午到案,承认事发当晚撞伤行人后,弃车逃逸,但否认自己涉嫌酒驾。昨天下午,公安部门对虞明卡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决定。苍南县运管局目前已对虞明卡给予停职检查处分,并透露:定于今天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免去其龙港运管所副所长职务。

  被认定自首,量刑上可从轻

  昨天上午9时许,虞明卡独自来到龙港交警队投案自首,并承认了11月1日晚肇事逃逸的事实。

  龙港交警队队长陈桂彤称,苍南县公安局法制科目前已确认虞明卡为投案自首。尽管此前民警曾多次传唤当事人未果,但由于当时并未确定虞明卡就是肇事者,因此虞明卡主动投案仍属“自首”,从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

  昨天下午5时,苍南警方初步做出对虞明卡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决定。陈桂彤说,待伤者的伤情鉴定报告出来后,由苍南警方确定最终量刑。

  对于之前伤者亲属质疑的“酒驾”一说,陈桂彤称,距事发已过去4天,肇事者是否酒驾已无法证实。“没有第一时间抓到当事人(有酒驾),一般就没办法了,哪怕通过监控确定肇事车辆出事前在什么酒店、饭馆出现过,也不能证明当事人就曾喝过酒。”

  “我们去他家里找过,去他单位里找过,电话也打了很多个,可他躲起来了。我们也没有权限动用手机定位把他找到。”陈桂彤说,一些酒驾司机肇事后,看伤者情况不严重,就先躲一两天,再投案自首,“这确实是执法上的一个漏洞。”

  运管部门将免去肇事者副所长职务

  苍南县运管局局长庄庆湖昨天联系记者,反馈“副所长肇事逃逸”一事的初步处理意见。

  “我们是11月4日下午接到交警部门的通知才知道这事的,当天晚上我和他取得联系,他承认当时因为害怕才逃逸。在我的劝说下,他承诺去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庄庆湖说,虞明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运管部门的形象,在交警部门的最终调查结果出来以前,该局决定先对他予以停职检查。

  “如果交警部门最终决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我们将给予免职等处分;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将上报苍南县交通运输局,给予双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处理。”庄庆湖这样说。

  当事副所长:没有喝酒,当时一害怕就逃走了

  昨天下午,记者在龙港交警队见到了龙港运管所副所长、肇事司机虞明卡。他一脸疲倦,称自己已经好几天没有睡好觉、吃好饭了。

  记者:事发之前,你在做什么?

  虞明卡(以下简称“虞”):当晚5时多,我和一个朋友在球馆打羽毛球,其间在球馆的食堂吃了晚饭,8时左右开车回家。

  记者:你有没有喝酒?

  虞:没有,现在查得那么严,况且我自己也是执法人员,怎么敢酒驾呢?

  记者:事发经过是怎样的?

  虞:事发地离我住的小区就几百米。那人(伤者)突然横穿马路,从左侧拐到右边,我看见前面有人时,已经来不及刹车了。

  记者:那你为什么要弃车逃逸?

  虞:撞了人后,我马上下车查看,发现她还能说话。很快,有一帮人围上来,说要“打驾驶员”。从来没遇到这类事情,当时听到这些议论,心里就很紧张。这时候恰巧我一位朋友驾车经过,我就让他帮我处理一下现场情况,自己先离开了。我朋友当晚还去龙城中医院看望了伤者。

  记者:这些天你在哪里?

  虞:出事后我先躲到朋友家,此后几天一直待在家里,没有看新闻,直到11月4日才得知这事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交警队说来我家找我)我也没有听到过敲门声。

  记者:为什么迟迟不去交警部门配合调查?是想逃避责任吗?

  虞:其实伤者和我是住一个小区的,虽然不认识,但上下班常有打照面,而且我的车也留在现场,怎么可能逃得掉?我的家人这些天帮我去跟对方协商,想先私下调解,再去交警队接受处理,但在赔偿方面和伤者一直谈不拢。直到今天,我觉得既然自己犯了错,就该承担责任,所以就来自首了。

  记者:你在这之前是不是告诉一些媒体,说事发当晚你的车子是借给朋友开的?

  虞:(沉默片刻)应该没有吧,没有说过。当时头昏昏的,电话接过几个,具体内容想不起来了。

  记者:不少网友对你的豪车十分关注,质疑一名公职人员很难凭工资供得起这部车子。据了解,你同事们的年薪都在五六万元左右,你是不是有其他副业?

  虞:我没有什么副业。这车是我贷款买来的。

  昨天晚上,记者根据虞明卡提供的号码联系上他的球友赵先生,赵先生证实了虞明卡的说法。另一名协助虞明卡处理事故的朋友则已经停机。

  “自我保护说”逻辑上站得住脚吗?

  龙港运管所副所长虞明卡自称:发生事故后,之所以擅自离开现场,是出于“怕被殴打”的自我保护心理。

  对此,有人提出质疑,认为此说法逻辑上难以站住脚。

  首先,伤者被撞后,没有其他亲属朋友在场,“谁会动手打他?这说法有点掩耳盗铃。”

  其次,就算是因为怕被殴打而逃离现场后,也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寻求警方的保护。如此一来,既能避免被打,又能不招来肇事逃逸的嫌疑,作为一名交通管理者,这点常识应该明白。而事实上,虞明卡一直躲避警方3天,直到昨天本报报道刊发后,才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

  另外,事发后,有自称虞明卡家属的人联系上伤者家属,要求私下解决。如果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选择私了,意味着要自己可能承担很大一笔医疗费用,而选择报警的话,则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部分费用。有人戏称:“莫非是这位副所长钱多得花不完,给保险公司省钱?”

  还有,虞明卡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车是被朋友借去的,昨天又向警方改口称确实是自己驾驶。如此前后不一,闪烁其词,让不少网友猜测其中可能有鬼。

   “自我保护说”在案件定性上可规避什么?

  一名熟悉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人士称,虞明卡所称的“怕被殴打而逃逸”一说,在逻辑上显然是有漏洞的。如果这个说法是杜撰的,那么杜撰者应该深谙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为这个说法,在案件定性上,试图规避两种可能。

  一是企图混淆自己肇事逃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为了逃避责任不履行对受害人的抢救义务,驾车逃逸或者弃车逃逸并将自己藏匿起来的行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果肇事者是出于“保护自我”这一前提而离开现场,并无主观逃逸,在判断是否属于肇事逃逸上是有争议的。

  二是企图抹去其他违法行为,比如酒驾。事发现场附近一店家称,有围观群众说当时闻到虞明卡身上有酒气。因此,有网友认为“怕被殴打而逃避”一说,可能是为了掩盖当事人酒驾的事实。作为公职人员,如果构成醉驾的话,意味着要被开除公职,“作为交通管理者的虞副所长,肯定深谙其中道理,所以第一时间选择跑路。”有人这样猜测。

  与三年前一起交警教导员逃逸案惊人相似

  即便虞明卡真的存在酒驾行为,在事隔3天后去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早就为零。苍南交警部门称较难认定他是否存在酒驾行为,理由是证据不足。

  早在2010年,泰顺县曾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两者情况惊人相似。

  2010年11月2日凌晨,时任泰顺县交警大队教导员的包某,驾车经过泰顺县罗阳镇泰庆北路与公园路交叉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包某随后逃离现场。不少网友猜测,包某可能是慑于酒驾后果而逃逸。

  当天下午,交警找到包某,对其进行血液酒精检测,因时隔10多个小时,已无法检测包某体内的酒精含量。

  而关于事发后为何离开现场,包某也提出了一个与虞明卡类似的“自我保护”说,他在车祸中受伤,去医院自我救治了,并矢口否认自己有酒驾行为。

  有市民称,一名是打黑车的运管所副所长,一名是查酒驾的交警教导员,都是跟车辆打交道的。在交通肇事后,他们的行为和所谓的逃逸理由,都如此惊人的相似,只能说他们都太懂交通法律法规了。

  温州交警建议多方取证,还原现场

  如果如苍南交警所言,对于虞明卡是否存在酒驾行为难以认定,那么交警大张旗鼓地查酒驾,将会受到质疑。有人认为,如此一来,所有酒驾者都能效仿此举,肇事后第一时间逃跑,事后再接受处罚,交警如何判断当事人有酒驾嫌疑?

  但是,即便当年泰顺的包某否认自己酒驾,在温州警方介入后,真相很快水落石出。“我们根据包某交代的当晚行动轨迹,逐一走访,最终确定事发前他在一茶庄消费,并查找到消费清单,原来他喝了几瓶啤酒。”当时参与调查此案的一名交警回忆。

  对于酒驾肇事逃逸,温州方面的交警给出的说法,也与苍南交警有所不同。

  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相关人士称,这种情况并非无能为力,完全可以通过旁证来还原,在事实面前,难以抵赖。

  市交警支队机动大队相关人士称,确实存在这种现象,这需要交警多方取证,找目击者,并对证人和肇事者的口供多方印证,或许可以发现破绽。

  市交警支队执法大队相关人士称,在取证上难度较大,但肇事者如果真的有酒驾,肯定会编造当晚的活动轨迹,可从中寻找疏漏之处,顺藤摸瓜发现问题。

  律师观点:当法律无法惩治时相关部门应加大处罚

  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

  吴建胜

  依据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即使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本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肇事者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无证驾驶、酒驾毒驾等情形的,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在类似案件中仅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依据,而不能再作为法定刑升格(由原本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升到3~7年)的依据,故本案中受害人若构成重伤的,肇事者应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关于自首。依据最高院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考虑自首的量刑问题。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最直观的证据是酒精测试或血液检测,因案发后多日归案,在取证上存在极大困难,故在本事件中追究肇事者危险驾驶罪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较小。立法上,只有肇事者涉嫌交通肇事罪时,逃逸行为才有可能成为构罪或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本案中被害人的伤势鉴定最终未构成重伤,刑法即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诸多醉驾司机选择逃逸的原因之一,是立法的缺陷。

  立法本来具有滞后性,相当多危害性极大的违法行为无法惩处,需要其他法律法规及社会管理范畴予以配合处理。如公务员存在醉酒驾驶逃逸可能的,而其危害性极大的违法行为无法在法律运行过程中予以惩治时,主管部门或纪律部门应当加大处罚力度,甚至将其开除公务员队伍。

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谢树华胡建国 见习记者叶临风 |编辑: 诸葛之伊|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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