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温遇难索赔案”四驴友赔20万 审判长披露细节

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作者: 黄云峰 2014-06-19 06: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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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14岁男孩莒溪大峡谷失踪后确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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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昨天,苍南县人民法院就小温遇难索赔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令:小温父母对造成小温死亡后果,承担75%责任;6名被诉的驴友中4人承担25%责任。

  父母状告

  6“驴友”索赔百万

  去年6月中旬,小温母亲和徐甲、李某、徐乙、陆某、姜某等人通过网络向吴某报名参加户外活动。去年6月23日,6人加上小温母亲及其儿子小温向莒溪大峡谷行进。

  途中,他们遇到一个水库,分为两队沿水、陆两路行进,其中徐甲、吴某、李某、徐乙以及小温以游泳方式穿越水库。5人上岸后又分成两队前进。途中,小温和徐甲与其余3人走散。

  当日下午5时许,小温与徐甲行至一悬崖旁时,徐甲拨打小温母亲手机告知处境,小温母亲报警。当晚,徐甲与小温留宿峡谷内。第二天,徐甲离开小温独自探路,遇村民告知小温去向后离开峡谷。搜救人员根据徐甲提供的线索,到达相应地点,未发现小温下落。

  去年10月27日,小温大部分骸骨在莒溪大峡谷梅花潭上游被发现。去年12月30日,苍南县公安局提取了小温的部分骸骨进行DNA检验,并对小温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小温的死亡原因无法排除溺水死亡或者颅脑损伤后溺水死亡。

  今年1月23日,苍南县公安局以该案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向小温家属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之后,小温父母起诉,要求同行6驴友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搜救小温支出的交通、误工费等,共计115万余元。

  一审判决:

  责任划分呈“五梯队”

  苍南法院就造成小温死亡后果的责任进行详细“划分”。

  据判决书,小温死亡后果的赔偿责任主体在排除了刑事犯罪可能的因素之外,应为两原告,即小温父母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徐甲及吴某、李某、徐乙承担次要责任。小温父母作为死者小温的近亲属,有权请求其余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此案案情,对造成小温死亡后果的责任进行五个梯队予以认定,具体如下:

  小温父母自行承担75%责任;

  徐甲承担13%的责任;

  吴某承担8%的责任;

  李某、徐乙各承担2%的责任;

  陆某、姜某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77.7万余元。对于搜救支出交通及误工费用,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不予支持。

  根据原、被告的各自过错程度,结合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将被告应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确定为1.25万元,由徐甲承担6500元,吴某承担4000元,李某、徐乙各承担1000元。

  具体赔偿金额,一审判决如下:

  1、徐甲赔偿小温父母10.7万余元;

  2、吴某赔偿6.6万余元;李某、徐乙分别赔偿1.6万余元;

  3、吴某、李某及徐乙对第2项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小温父亲:

  有些记忆注定无法抹去

  昨天宣判,原告方、小温母亲没有到庭,只有小温父亲和律师出席。小温父亲称,小温母亲身体不舒服,“她到现在还是很内疚,我不希望她再受刺激,所以叫她不要来。”

  对于一审宣判的结果,小温父亲说,他们会跟律师商量,再考虑是否上诉。徐甲、徐乙表示,是否上诉跟其他人(指其他被告)商量后再说。

  小温父亲称,小温遗体至今仍存放在苍南殡仪馆内,他打算等此案结果尘埃落定后,再操办小温后事。

  “你的离去是如此的突然,如此的不留给我任何余地,我承受不了……你知道吗?”——这是6月1日小温父亲在微信上写下的话。他的微信签名栏仍保留着数月前写下的句子:“有些记忆注定无法抹去!在心中你是我唯一的梦,永远藏在心底。”

  审判长批露审判细节

  造成小温死亡后果的责任如何划分?判令部分被告赔偿有何依据?昨日,温都记者对话小温遇难索赔案审判长。

  温都:判令部分被告赔偿有什么依据?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涉案户外活动应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的一种,因此,活动的参与人均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的“合理限度范围”,应当要综合考虑该活动的性质、特点,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身体素质等因素。如果其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范围”,并造成参加者损害后果,则推定其具有过错。在对过错大小的认定上,应结合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温都:小温父母为什么也要承担责任?

  审判长:本案户外活动实际上是一种户外探险运动,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并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小温死亡时为12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温父母作为小温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虽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监护人也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因监护权的临时转移而免除。

  温都:小温父母要负怎样的责任?

  审判长:小温父母作为小温的监护人,应当知晓涉案户外活动存在风险,应该根据自身的经验及条件决定小温是否参加该活动。小温父母,尤其是小温母亲,不仅携带小温参加涉案户外活动,而且在活动过程中主动让小温脱离自己的监护范围,使其置身于危险之中,最终死亡。他们过于自信小温的个人能力,轻信能够避免危险的发生,是导致小温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对此,他们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温都:最后与小温在一起的徐甲,要负什么责任?

  审判长:在全体成员分队穿越水库时,徐甲作为小温母亲的朋友,在小温母亲与其他队员并不熟悉的情况下,按日常生活经验及惯例,应视为小温母亲将监护职责委托其代为行使。而事实上,在分队后,徐甲一路多方照顾小温,并随之掉队,确已担负起对小温的监护职责。然而徐甲在与小温迷路后夜宿峡谷时,未充分预见自身及小温面临的危险境况,将小温单独留在峡谷内,只身前往寻求救援,主观上有忽视小温的危险处境及过度相信小温个人户外生存能力的过错,应认定徐甲对小温没有尽到充分的保护义务,属于监护管理不力,对造成小温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温都:作为活动发起人,吴某要负什么责任?

  审判长:吴某作为涉案户外活动的发起人,是该活动不确定风险的最初引入者,对整个活动目标的有效实现有着基础性作用。作为一名具备一定户外活动经验的“驴头”,相对其他成员应更为了解户外活动的危险性,并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对活动成员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吴某明知小温是未成年人却未予阻止,而且在活动过程中与小温分散后,也没有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在陌生且未知环境下的安全问题,更没有第一时间尽力寻找机会重新会合,主观上有疏忽大意和轻信避免的过失,对小温的死亡后果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温都:李某、徐乙一开始与小温一队,后来分开了,他们为什么要负责任?

  审批长:李某、徐乙在与徐甲、小温走散之后,应该清楚在当时的环境下徐甲和小温面临的危险处境,其二人与吴某没有尽自己所能返回或原地等待会合,而是放任徐甲只身携带小温置身于原始森林的危险环境之中,在主观上也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样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温都:为什么陆某和姜某没有责任?

  审判长:陆某、姜某在涉案活动分队前,小温处于法定监护状态下。分队后,与小温又未处于同一队伍,所以,对小温没有临时监护职责和义务,而且这两人的行为也未超出合理限度范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他俩对小温的死亡后果存有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金道汉|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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