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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说民间借贷备案制“基本失败”还为时过早

市金融办 2015-01-21 10:38:54

  有知名财经评论员近日发表文章称温州民间借贷正规化的尝试“基本失败”了。其论据是在近800亿元的温州民间借贷总量中,即使首部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已实施超过9个月,仍有高达九成的民间融资未能纳入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借贷中心”)的登记体系。

  文章的基本观点是,由于借贷中心“运作的核心是对民间借贷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备案”,但由于到目前为止登记者寥寥,所以借贷中心已经“迷失”。在记者看来,将登记备案作为借贷中心的唯一功能不符事实,而单纯以数额来评判借贷中心的功过是非也有失偏颇。

  首先得澄清借贷中心到底是做什么的。2012年4月26日,全国首家借贷中心在温州开业了。它的功能有二:撮合交易和登记备案。借贷中心本身不从事撮合业务,不设资金池,不承诺风险兜底,由进驻中心的中介公司负责撮合,同时通过房管登记和评估、人行征信系统、车辆抵押登记、评估和公证等配套服务,降低借贷双方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谈判成本,提高信息透明度。双方自愿成交的,也可到中心来备案,中心并不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如日后发生纠纷打官司,法律会视备案材料为效力较高的证据。所以说,评价借贷中心的维度除了备案量,还得加上是否提升了信息透明度以降低信用风险。通俗地说,量能说明一些问题,但远不是全部。

  既然量至少能说明一些问题,那我们该如何看待截止12月11日累计91.14亿元的备案量?我国首部地方金融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以上、借款余额一千万以上、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民间借贷需强制备案。也就是说,仅一部分的民间借贷需强制备案,大多数还是不做强制要求的。

  不做强制要求,是不是就没有人来自愿备案呢?数据似乎不支持这一说法。从3月1日《条例》实施至12月23日,共备案民间借贷5687笔,其中300万以上符合强制备案要求的是691笔。换句话说,超过87%的备案笔数属自愿备案。剔除这部分,剩下的为什么没有动力来备案呢?这就与制度建设有关了。

  目前,《放贷人条例》还未出台,针对民间借贷的税收政策也还未明晰,地方对金融的监管也有力所不逮之处。尽管温州中院出台了20条司法保障,对民间借贷备案进行了正向三条和反向两条的激励,但上位法还是存在一些限制,制度还不完善,借贷中心也只能作为试点存在,民间借贷的主体存在一些顾虑也是正常的。比如,借贷双方的税负上有否优惠?是不是要收税?顶层架构搭完了,人们才能吃下定心丸。

  另外,从大环境看,民间借贷风波后温州的信用环境严重受损,纯信用类的民间借贷已大幅缩水,有抵押的借贷则因为房价下跌也变得举步维艰。整个盘子都缩水了,人们相互不愿或不敢借钱了,也会影响备案数量。

  那么,如何公允地评价借贷中心成立至今的意义呢?记者提以下三个角度,或许能比“唯数量论”更贴合借贷中心成立的初衷。

  第一,也是最重要的,为民间借贷从熟人借贷走向契约式借贷作出了探索。早在2011年之前,温州的民间借贷早已脱离了传统的互助式范畴,其用途不在仅限于婚丧嫁娶等生活场景,而是投入了生产经营,数额也变得较大。更重要的是,民间借贷已呈现中介化的特征,出借人先是将资金借给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旧货调剂行等融资中介,再由中介借出,客观上已实现了陌生人之间的借贷。但风波的发生,证明了这种模式的不可持续性。而通过借贷中心搭台,中介机构撮合,辅以车管、房管、公证、征信、评估等配套服务,并通过备案登记和后续司法保障,提高了信用约束力。这为民间借贷从熟人借贷转向陌生人之间的契约借贷作出了探索。

  第二,引导借贷利率理性化、合理化。我们得承认,尽管在借贷中心成交或备案的民间借贷利率比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高一大截,但这一利率就是均衡利率,反映了市场的供求关系。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民间借贷利率是“温州指数”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2014年11月,在借贷中心成交的加权平均月利率为是17.58‰,相比前几年的高额借贷利率已明显降低,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高利率现象,对社会借贷利率回归理性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

  第三,为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作出了探索。借贷中心的定位是,搭建平台,提供服务,不兜底。对进场的P2P平台,中心也提出了不设资金池的要求,并鼓励未入驻的P2P机构来中心备案。这与央行和银监会所提出的“不非法吸存”、“不设资金池”、“不自己贷自己担保”等经营红线是一致的。截止2014年11月底,已有近70家P2P机构入驻中心,所在地金融办已对其进行了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说在银监会出台P2P监管规则前实现了“暂时代管”。

  根据央行研究局的统计汇总,截止2014年6月全国共有15个省(自治区)设立了77家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如果该模式已“基本失败”,为何各地却纷纷复制?又是一哄而上重复建设?恐怕未必。

  借贷中心设立的目的并非是要将温州的民间借贷全部引过来,这不现实,也不科学。其初衷是为陌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提供配套服务和后续司法保障,只是为居民配置财富多开辟了一个渠道。在中心成交或备案的民间借贷能收到了规范化和阳光化之效,中心的预期目标就达到了。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9月底在浙江嘉兴公开表示,从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角度看备案制度有重要作用,可总结后加以推广。待到《放贷人条例》出台、税收等配套制度完善以及监管分工落实之后,再对备案制度做盖棺定论之论断也为时不晚。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鲍苗苗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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