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公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十一:“苹果”质量争议 举证责任倒置
消费者朱某花费5288元在泰顺某通讯运营公司处购买苹果6手机,使用不到半个月,手机就出现弯曲现象,要求该公司给予换机。经营者以其售后检测结果为人为导致为由,拒绝了消费者要求。消费者朱某不认可该售后检测结果,于是经营者建议朱某送第三方机构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来判定责任。
对于通讯运营公司的意见,执法人员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耐用商品六个月内发现瑕疵而产生争议的,经营者承当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因此经营者建议朱某送第三方机构检测的意见不妥。经教育,通讯运营公司认识到不应该把法定由自己承当的举证责任转嫁给消费者费者,同意给朱某更换同款新机。
点评: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为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为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适用情形不多,且必须基于法律规定。可见本案中,应由经营者承担其销售的手机是否存在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十二:安保义务未尽人身伤害须赔
湖南消费者谭某投诉称:其父亲64岁,于2014年9月8日来洞头游玩,沙滩游泳后在收费洗浴场洗浴时摔倒,导致股骨骨折,在洞头县人员医院就医一个多月,现前期治疗已好,要回湖南进行后期康复治疗,已多次向经营者提出赔偿,经营者却至今未给予明确答复,要求洞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洞头市监局)帮助维权。
洞头市监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提供的材料,到现场查看,发现洗浴场所内有财物保管提示,却没有看到任何的防滑设施和警示提醒标识。该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50元/人的费用;执法人员向负责人了解当天的情况,并向其解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安全权保障的相关规定,经营者表示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但需要合理计算赔偿款。经营者在市监局的协助下查阅相关资料,走访相关单位,确定赔偿项目的金额。经调解达成最后协议,确认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9.2万元。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断经营者是否实施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关键是看其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发生意外的洗浴场所,没有设置任何的防滑设施及先关提示,基本可判定经营者属于未尽“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给予损害赔偿。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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