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Guideline
据市住建委统计数据,市区现有物业进驻的小区约有1300个,覆盖了市区绝大多数常住人口,物业管理水平的优劣直接影响市民的居住生活环境。管理体制不完善、业主委员会难成立或运行不规范、有的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和应急使用问题突出……这些都是我市当前物业管理领域的现实“烦恼”。如果你有什么烦恼,请联系我们。
问卷调查你的小区物业管理存在什么问题
首日结果近八成网友表示不知小区有多少年收入
从昨天16时问卷发出至19时,收到有效问卷59份,结果显示如上。
好消息市民媒体多条建议被采纳
1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联合《代表在线》栏目开展网络问卷调查并征集物业管理问题,300多位市民通过网络渠道提建议,上百人通过打电话、写信、来访等方式提供意见建议。在进行网络问卷调查时,有73.7%受访市民支持给业委会成员发津贴,这点最终在条例中得以确定和体现。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成员一定的津贴,也可以决定聘请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
记者再调查部分物业管理问题不少:换届财务凭证长期不移交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代表在线》栏目问卷调查显示,八成多业主不知自家小区收入情况;对此记者走访小区物业,发现不少问题——
昨日下午5时调查截止时,收到有效问卷382份,显示八成以上业主不了解自家小区的收益情况。同时,连日来又有百余市民通过问卷、电话、微信、微博等途径反映小区管理等问题。对此,记者走访调查市区8个小区。
此次调查,除小区业主反映问题外,还有十几个小区的现任业委会向记者求助,反映问题最多的是换届后,上届业委会成员不愿移交账目等财务内容。其中未移交时间最长的已达一年多。
市区荷花路一小区新业委会成立已半年之久。半年来,该小区经营性收入已有40多万元。但令现任业委会烦恼的是,上届业委会不愿交出财务账目,这容易让小区财务状况陷入混乱。
不少小区业委会即使烦恼于长时间的“财务不移交”,有业委会负责人这样说:“我们已经作了多次交涉,他们都是一拖再拖。但我们又觉得这个事搞僵了不好,毕竟都是邻居。”
又有好消息“以业委会名义开户”拟入“新规”
记者披露小区存在财务混乱等问题得到重视,“相关规范条文将写入条例(草案)”。
记者查看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发现,相关法规对小区业委会开户没有明确规定。但其他城市对这方面早已作出规定,如《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物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透露,近日他们已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对接过“业委会开户”事宜,在制定中的《温州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将加入这项要求,要求业委会到银行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但还需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过啦!《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三审 小区财务混乱等问题得到重视并列入条例
12月23日上午,温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全体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前期《代表在线》栏目一直关注的小区财务混乱等问题得到重视并列入条例。
第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向全体业主公布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持备案证明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和经营性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的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事项: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第二十四条换届小组要求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印章以及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保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移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供。
代表访谈遏制物业管理财务乱象 部门监管与业主自治都不能少
近期,《代表在线》栏目记者走访市区各处住宅小区,发现竹园小区、东明锦园等不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账目多年未公布、帐务公然造假、集体资产去向不明等问题,而小区业主在面对此类财务问题时往往投诉无门。
上周,《代表在线》邀请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备室主任周松玉,温州市人大代表、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师陈珍文,温州市住建委物业管理处副处长荣万能,温州市鹿城区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陈丽珍做客演播室,就市民关注的小区物业管理中的财务问题进行探讨,为修订中的《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提供真实案例。
以下为嘉宾观点:
滨江街道城市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陈丽珍: 街道没有足够强制措施支撑,只能建议走司法程序。
市人大代表、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珍文: 依法业主可向业委会主张权利,但如何操作相对模糊。
市住建委物业管理处副处长 荣万能: 缺乏可依照的清晰路径,希望“条例”能明确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备室主任 周松玉: 山西、慈溪的两个法院判例 对温州业主有借鉴意义。
结语Epilogue
我们期待《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能顺利出台,并能真正妥善地解决“小区的烦恼”,也能给地方立法提供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