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购车有“潜规则” 买车防被坑要赶紧看
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建挺
温州网讯 我们发出“3·15”征集令后,陆续收到关于汽车消费的线索。
有读者说,他在4S店买的是新车,拿到手却变成了“库存车”;有读者说,他到4S店打算买车,被强制买保险、上牌照,甚至还遇到了加价购车……
根据市民提供的线索,记者走访了温州多家汽车4S店,果然发现了不少“潜规则”。
同时,记者请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建挺解答。
买新车给库存车
乐清市民陈先生反映,今年2月底,他在乐清华泰MG4S店购买了一辆MG3轿车。3月8日,他满心欢喜地去4S店提车,没想到发现了猫腻,“我检查车身的时候,在车框上看到了汽车的出厂日期:2016年4月份,也就是说这辆车已经出厂将近1年时间,是辆库存车。”
陈先生当即向4S店的销售人员提出换新车的要求。据陈先生描述,对方以“合同上未注明汽车的出厂时间”理由予以拒绝。“我去4S店买车肯定买的是新车,给我一辆库存车算怎么回事?”陈先生说。如今,4S店已经给他更换了一辆新车,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昨天,记者联系到该店的销售主管周先生,他承认确有此事,但并非故意为之,当时消费者对出厂时间有意见,他们店已经和消费者协商,给消费者重新调换了一辆新车。
律师解答
4S店的做法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由于库存一年的车子对车辆的品质和使用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故在销售时,应该事先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不能以在合同中未注明出厂时间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请求。
捆绑销售车险
3月9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市区温州大道的凯翼汽车4S店,经销商是温州市宝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进店后,记者表示要看车,该店一名男性销售顾问上来接待,经其推荐,记者选定了一款凯翼X3,国产车,裸车价格8万多元。在体验汽车的过程中,记者询问购买此款汽车是否有什么要求?该销售顾问表示,购车必须在4S店购买车辆保险。
在记者的再次追问下,该销售顾问又改口称,消费者可自愿购买其他险种,但一定要在4S店购买交强险,并强调“裸车一般不卖的。”
在之后的走访中,记者发现强制购买车险并非个例。在温州伟升华晨中华4S店里,当记者问及购车是否需要保险时,一销售顾问反问道,“你是按揭还是全款”,表示两者要求不同。按该销售顾问的说法,如果按揭买车,那么必须在他们4S店购买车险,如果选择全款支付,消费者可以到其他地方购买车险。而在他们4S店需要购买包括交强险、盗抢险、玻璃险等在内的车险“全险”,费用在6500元左右。
该销售顾问还表示,消费者购买车险还得交一笔续保押金,如果贷款三年,那么这三年必须在4S店续保。
强制代办车辆上牌
除捆绑销售车险外,一些4S店还强制代办车辆上牌,收取代办费用。
3月9日上午,记者来到温州伟升华晨中华4S店,一名男性销售顾问向记者推荐了一款汽车。在记者的询问下,该销售顾问表示,消费者如果购车,必须在4S店上牌照,费用800元。问其原因,他说:“以前顾客可以自主上牌,但是发生过客户丢失资料事件,导致花费很长时间补办,特别麻烦,所以现在4S店帮忙办理,而且这个费用很合理。”
在温州鸿大东风本田4S店,记者同样遭遇了强制代办上牌的规定。温州鸿大东风本田4S店的一销售顾问表示,代办上牌需要500元费用,并坦言4S店从中赚取350元。
律师解答
4S店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保险和上牌,涉嫌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因此,4S店不得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保险和强制上牌。
热销车辆加价提车
在温州鸿大东风本田4S店,记者还碰到了“加价”这一规定。
3月9日上午,记者以看车为名走进该4S店,浏览了展厅里的一些车款。当记者“看中”了一辆第十代思域,销售顾问见状直言,需要加价购买,并表示,根据高低配置不同,加价费用在5000元至1万元。
记者追问原因,该销售顾问说:“没为什么,只因行情。”他还称,思域车量比较少,加价提车现象一直如此。
律师解答
该4S店的加价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因此,该4S店在已有明码标价的情况下还予以加价,系违法行为。
【律师提醒】
消费者除了上述权益外,在消费过程中还享有安全保障权、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等权利。消费者在碰到上述权利遭受侵犯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依法向工商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组织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闻延伸:汽车类投诉一年2314件
据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昨天发布的《2016年消费维权形势分析报告》内容,2016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举报投诉指挥中心接到汽车类投诉2314件,在投诉总量中占比约为10%,比上年增加了375件,同比增加19.36%。合同和质量是汽车投诉的两大重点,分别占汽车投诉38.94%、36.34%。
合同投诉类型主要有:一、按揭产生的纠纷,如预付定金按揭付款购买汽车,因按揭手续无法办理,一次性付清全额遭遇加价;二、商家单方违约,如车行未在承诺期内交车,又拒绝退定金;三、商家不履行承诺,如购前承诺送行车记录仪,买车后以车险未在车行投保拒绝履行;四、涉嫌“强制保险”,此类投诉主要针对按揭期内的汽车,车行或担保公司强制消费者到其指定的商家投保,否则要扣除按揭时交付的押金。
来源:温州晚报 民生调查组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