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不是免责金牌!酒驾撞车致工友九级伤残 法院:该赔的一分不少!
温州网讯 隔夜酒后还未醒酒的驾驶员好心送工友上班,不小心撞上超载货车,造成未系安全带的同乘人员受伤。近日,洞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该案中未支持驾驶人“好意同乘”可减轻赔偿责任的主张,并依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判决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3年11月1日清晨,在家中饮酒后休息一夜后还未醒酒的刘某鱼,无偿搭载刘某树等4名工友一起去工地上工。行驶至一交叉路口,一不留神闯了红灯,并与顾某驾驶的超载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了两车受损以及唯一未系安全带的乘客刘某树受伤。经鉴定,刘某树伤残等级为九级。
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鱼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顾某驾驶的货车挂靠于众某公司,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刘某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鱼、顾某、保险公司赔偿及众某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61138.8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鱼驾驶车辆搭乘刘某树等人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搭乘。本案争议问题为刘某鱼的“好意同乘”行为能否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刘某树系免费搭乘被告刘某鱼驾驶的车辆,两者之间构成好意同乘的事实,但被告刘某鱼作为驾驶员,仍负有保障同乘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刘某鱼饮酒后驾车且闯红灯导致本次事故,其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不应认定为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但刘某树在乘坐车辆时未系安全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客观上会导致自身损害的扩大。依据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的责任,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酌定由刘某鱼承担45%的责任,顾某承担30%的责任,乘客刘某树承担25%的责任。最终,法院对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进行综合认定合计为369127.06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49338.12元,刘某鱼赔偿65686.61元,顾某赔偿570元。众某公司和顾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好意同乘”案件。在“好意同乘”行为中,减责的条件需严格满足几点:无偿、非营运、无故意、无重大过失。虽然好意同乘体现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价值观,但驾驶员仍需确保同乘者的安全。本案中,由于刘某鱼饮酒后驾车并闯红灯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不能减轻其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树作为搭乘人,在上车后未系安全带,也需承担部分责任。为了让“好意同乘”好事不变坏事,对供乘人而言,要始终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谨慎驾驶,安全出行;对于搭乘人来说,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搭乘安全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
来源:温度新闻
原标题:“好意同乘”不是免责金牌!酒驾撞车致工友九级伤残 法院:该赔的一分不少!
记者 赵小娴 通讯员 林慧慧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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