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市区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温州公开征求意见
温州网讯 日前,《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经市政府公布,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落户温州门槛进一步降低,将吸引更多人才来温发展。那么具体迁入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呢?市公安局近日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主要明确了人才引进、亲属投靠、居住社保(就业)、政策性落户等几类落户的形式,而此次关于贯彻落实《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则进一步明确了这几类落户形式分别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落户的一系列具体操作细则。
如人才引进的人员需提供迁移人(含随迁人员,下同)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单独立户的,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挂靠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随迁人员关系证明和人才办出具的分类人才认定证明。
其中属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的,凭市委人才办出具的认定证明;属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的,凭市科技局出具的认定证明;属急需紧缺人才、紧缺工种技能人才的,凭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认定证明;其他由区级党委政府或市级职能部门核准并经市委人才办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凭相关批准文件。
市区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分别凭房屋权属证明(非自有产权的需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证明),按需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供符合条件的企业迁入员工落户。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落户顺序,即根据《规定》第九条和《浙江省常住户口管理规定》,除投靠、居住落户等迁入地户口登记地址明确的户口迁移外,户口迁入市区人员按以下顺序确定迁入地户口登记地址:1.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市区城镇地区的自有产权住宅;2.公租房或者符合条件的租赁私房;3.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家庭户;4.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酒店式公寓集体户)、公共集体户。
此外,市区家庭户人员因房产转让、拆迁、离婚等原因失去户口登记条件或者集体户成员不符合集体户挂靠条件,且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可以将户口迁至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市民可登录温州市政府网站(www.wenzhou.gov.cn/),查看征求意见稿全文,有意见可于7月28日前反馈至温州市公安局。联系电话(传真):0577-89980588;电子邮箱:384961147@qq.com。
来源:温州商报
记者 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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