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地区起诉指控人数最多、股东规模最大走私柴油案宣判
“鉴于本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主犯李某胜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行为社会危害性大,虽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予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9月10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胜、陈某付等走私普通货物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据悉,该案是目前温州地区起诉指控人数最多,股东规模最大的走私柴油案件。
李某胜,男,47岁;陈某付,男,51岁。二人均是浙江苍南炎亭人。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胜、陈某付伙同他人合谋走私柴油入境销售,合股先后购买八艘船只,组织雇佣周某、杨某、平某(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分别驾驶上述油船519次前往境外海域过驳柴油入境销售,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人民币5.37亿余元。
6月29日苍南法院开庭场景
除李某胜外,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付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千万元。另五十八人以走私普通货物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千万至三万不等。
该案审判长,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员额法官占长斌,就本案接受了采访。
该案有何特别之处?
01
该走私集团组织严密,涉案人数众多,股东规模空前。
李某胜团伙组织严密——李某胜负责全局总指挥;陈某付负责财务;其他股东负责望风、提供船上物资、维护船舶等工作;各船舶配置管事、顶罪人员、船长、水手等。
前期,“原始股东”通过走私行为,尝到甜头后,拉拢同村人员入股,购买船舶,雇佣福建籍船员,不断扩大规模,最后涉案人员达一百二十余人,相继使用8艘船舶,共计519航次前往境外海域共过驳22万余吨走私柴油入境销售,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 5.37亿余元,系目前温州地区起诉指控人数最多,股东规模最大的走私柴油案件。
02
反侦查意识强,作案手法隐蔽,犯罪团伙精密计划、严密分工、协调配合。
被告人设置“接头暗号”,明确通过联系上家、出海接头、过磅柴油、过磅卸油、同步销售、马仔顶包、统一口径等多步骤完成犯罪活动。被告人联络手法极其隐蔽,除了与上家使用接头暗语以外,隐匿船舶真实身份、订立攻守同盟、使用他人银行账号收支款项、使用不记名网络电话号码等,作案手法极具隐蔽性。另外,面临中巴船靠岸过于显眼,容易被执法人员发现的难题,为逃避风险,李某胜等人协商决定中巴船不再直接靠岸,而是通过中间商介绍,由小巴船在内海接驳柴油,由小巴船靠岸卸油至油罐车,从而形成了固定的高效率的犯罪合作模式。
案件审理过程有何特色?
1、案件审理期间正值新冠疫情,通过线上与线下庭审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庭审活动,兼顾诉权保障和防疫要求。
2、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和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庭审主要针对各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兼顾公平和效率。
3、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组织者、指挥者,原始股东从严从重打击;对参与时间短,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的受雇人员及小额出资人员从轻处罚,并适当适用缓刑。
法官提醒
走私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我国税收监管秩序,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同时不规范的海上作业还会产生安全隐患和污染环境的风险,应依法严厉打击。本案受审的人员中有年过花甲的老人,有重病患者,有孤鸾寡鹄,甚或夫妻双双、兄弟姐妹多人同时站上法庭,他们因一时侥幸,认为只是打工或者少量出资,不致于构成犯罪,更想不到会因此而“吃牢饭”。为了获取高薪或者高额回报,不惜铤而走险,为此,付出沉重代价,不仅失去人身自由,还承担不同程度的罚金刑,可谓“人财两空”。
通过这起典型的走私犯罪案件,呼吁社会公众自觉提高法律意识,拒绝诱惑,绝不跟风参与任何形式的犯罪活动,也绝不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守护家庭,从知法守法开始。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