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使出问责组合拳 下猛药整治机关作风效能顽疾
温州网讯 为全面推进作风效能建设,防止和减少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制定《温州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经依法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借调、挂职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问责活动。另外,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及其工作人员,也参照本办法。
办法中所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问责,是指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正确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致使本单位(本系统)政令不畅、管理混乱、效能低下,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或者工作人员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被问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问责情形发生的,不予问责。
办法指出,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问责,应当遵循权责一致,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温都记者胡建国
11大举措问责相关责任人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经济发展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外,对相关责任人按下列规定予以问责:
1对市委、市政府有关振兴实体经济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执行不力,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给予分管领导书面效能告诫,给予主要领导诫勉谈话;
2对市委、市政府有关财政、税费、土地、科技、教育及金融支持、人才引进等各项招商引资配套政策不落实、不兑现或者落实慢、落实不到位,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效能告诫,给予分管领导诫勉谈话,给予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3对惠企政策落实中设置不合理前置条件,导致企业应享而未享惠企政策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效能告诫,给予分管领导诫勉谈话,责令主要领导公开道歉,并对单位通报批评;
3对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因政策处理不到位、服务保障不得力、“拔钉清障”不及时,导致建设项目无法按时开工或者造成企业外迁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给予分管领导书面效能告诫,给予主要领导诫勉谈话;
5对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无故不启动、不推进、不落实,或者对投资者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协调解决,导致引资项目迟迟不落地或投资者撤回在温投资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对分管领导诫勉谈话,给予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6无法定依据向企业强制提供服务、强制收费、强制收取押金、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或者强制企业加入行业协会并收取年费、会费,或者向企业乱摊派、拉赞助、“吃拿卡要”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效能告诫,给予分管领导诫勉谈话,给予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分别给予责令辞职或辞退、停职检查、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从重问责;
7违反规定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委托给中介机构办理,增加企业额外负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效能告诫,给予分管领导诫勉谈话,给予主要领导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分别给予从重问责;
8利用职权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企业和群众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造成中介机构服务垄断的;或者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同等对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效能告诫,给予分管领导诫勉谈话,给予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从重问责;
9违法实施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效能告诫,给予分管领导诫勉谈话,给予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从重问责;
10对驻企服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在驻企服务过程中发生有损机关干部形象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效能告诫;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从重问责;
11其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损害企业利益的,视情给予相应问责。
本文转自:温州网
- 关键词阅读:温州机关 问责 作风 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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