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法院公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温州网
2014-03-12 12:43:09
案例四、严某生产和销售瘦肉精饲养的猪肉案
【案情概要】
2012年11月中旬,被告人严某为使猪肉颜色红润便于销售,在永嘉向他人购买了约半斤无牌且成分不明的粉末状添加剂(瘦肉精),掺入其饲养的生猪的饲料中。同年12月5日,分两次将其中25头生猪以约5万元的价格卖给叶某,叶某随后将其中5头分给周某。当晚,该批生猪被送至永嘉县千石屠宰场屠宰。叶某的20头生猪在屠宰时被抽检出莱克多巴胺(一种“瘦肉精”,国家禁止在饲料中使用)呈阳性,被扑杀销毁。
【裁判结果】
永嘉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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