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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泉水瓶“三级跳”砸伤车辆,车损怎么赔?

温州网 2022-02-16 08:23:00
一个矿泉水瓶,经A车辗轧弹起,砸到B车后被撞开,弹飞后砸坏C车挡风玻璃,成功完成“三级跳”

  温州网讯 一个矿泉水瓶,经A车辗轧弹起,砸到B车后被撞开,弹飞后砸坏C车挡风玻璃,成功完成“三级跳”,交通事故认定三方均无责任,所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昨日,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这样一起交通意外事故案,判决A、B两车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各赔偿2000元、A车驾驶员姚某赔偿1233元、B车驾驶员倪某赔偿900元。

  2021年9月11日17时,姚某驾驶A车行驶时,压到路面的矿泉水瓶,致使矿泉水瓶砸到倪某驾驶的B车前保险杠,被弹飞的矿泉水瓶又砸到黄某驾驶的C车前挡风玻璃,造成挡风玻璃碎裂,机盖受损。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三方均无责任。后黄某将姚某、倪某及A、B两车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车辆财产损失共计8813元。

  瓯海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A、B两车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各赔偿2000元、姚某赔偿1233元、倪某赔偿900元。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二是姚某、倪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目前这四项限额分别为:(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保险公司应当各自在2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首先,从交强险的性质、功能上分析,交强险是法定险、强制险、责任险,具有公益性和为第三人利益性。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立法目的看,更加强调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功能,更为重视交强险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论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由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从该条款内容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是由被保险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决定的;再者,本案系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这属于特殊的责任形式,而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常态。对于本案双方无责任的情形,若保险公司仅在无责任的范围内承担100元的赔偿责任,则无责任的被保险人却要承担大部分损失,难谓公平。基于法律设定交强险制度系出于强制保险之防损避灾和社会保障之功能,本案应当由两家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为妥,即两家保险公司各自赔偿2000元。

  争议焦点二,对于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自赔偿2000元后,不足部分如何赔偿问题。首先,对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瓯海法院最终认定车辆损失为7033元,即剩余3033元如何赔偿问题。如前所述,本案系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若由受害人承担不足部分损失或由无过错的被告姚某、倪某承担不足部分损失都会显失公平。鉴于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黄某、姚某、倪某对不足部分3033元分担民事责任,酌定由姚某承担1233元、倪某承担900的补充责任,由黄某自行承担900元。

  来源:温州都市报

  原标题:经A车辗轧弹起,砸到B车后被撞开,弹飞后砸坏C车挡风玻璃 矿泉水瓶“三级跳”,交通事故认定三方均无责任,谁来担责?法院:保险公司和AB车驾驶员共同赔偿

  记者 李伟康 通讯员 瓯文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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