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奥迪Q5特大交通事故 肇事司机一审获刑14年
核心提示:被告人王春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温州网9月29日讯 (记者 戴玮 通讯员 龙轩) 9月29日下午,温州龙湾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浙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5.12”特大交通事故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春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今年5月11日晚,被告人王春国与被害人刘某、冯某等人先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人家烧”饭店吃饭饮酒,后又来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豪玛酒吧继续饮酒。次日凌晨0时许,一伙人从豪玛酒吧出来,王春国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大量饮酒的情况下,驾驶渝F7A277牌号Q5型奥迪小型普通客车超员搭载被害人刘某、向某、冯某、王某、陈某、滕某、罗某七人,开启车前照灯,以119-128km/h的速度从豪玛酒吧驶往滨海大道方向。
当王春国驾车沿滨海六路(全线设限速50km/h、夜间无路灯照明)自东向西行经与滨海一道交叉路口西侧50余米路段时,碰撞由王某违章停放在道路右侧的皖KH8151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带皖KBT01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的左后部,造成刘某、向某、冯某、王某、陈某、滕某、罗某当场死亡,王春国受轻伤。
经鉴定,王春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5mg/100ml,属醉酒驾驶。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春国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超过核定人数的小型客车,夜间未开启前照灯且又超速行驶,以致追尾碰撞停放在道路右侧的车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春国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夜间驾驶安全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超载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的路段违法在机动车道内停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且事故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王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货车挂靠经营单位、奥迪车主向某某分别与七名死者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
本次庭审上,公诉机关提交了二份新的证人证言。法庭依法进行了质证并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春国最后陈述表示,无论法庭怎么判自己都会接受。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春国无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在未领取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醉酒后在道路上超速、超载驾驶车辆,且在夜间无路灯照明之处未开启车前照灯,以致发生碰撞造成七人死亡、一人轻伤、车辆损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王春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春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如上判决。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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