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
温州网6月27日讯(记者 潘涌燚)公共绿地变身小区停车场、绿化带长期无人养护、老城区和社区绿化面积不足......这些问题,我市今后有望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解决。
6月27日上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提请审议了关于《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议案。当天下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该《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立足温州实际 借鉴外地先进经验
近几年来,通过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开展,我市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绿化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建设项目控制不严,部分绿化工程养护不到位,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屋顶绿化、地下设施顶面绿化等新型绿化做法有待进一步扶持等。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立足温州实际,参考借鉴上海、杭州、宁波等城市绿化立法成果和管理经验,共5章40条,包含了总则、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内容。
2015年10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赴上海考察学习城市绿化管理经验。2016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门组成立法调研组,确定立法调研方案,先后组织召开市级部门、各县(市、区)绿化管理部门座谈会,赴杭州、宁波等地学习考察,并深入基层调研。
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草案)》中明确了管理体制,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温州城市中央绿轴公园“满眼皆绿” 资料图
新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 明确处罚措施
该《条例(草案)》颇具亮点,引起了不少人关注。
《条例(草案)》中提出,城市主干道沿线单位,河道两侧的新建建设项目,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新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行道树胸径不小于八厘米。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各类项目的绿化率不足要易地建设或补偿等要求。
第十五条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棚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鼓励适宜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立体绿化。
此外,《条例(草案)》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和具体处罚金额等。比如,对于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的,由综合行政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一倍以下罚款;对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绿地或者现有城市绿地的使用性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地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破坏绿化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2016年底,市人大将城市绿化列入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为确保顺利出台城市绿化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城建环保委高度重视,提前介入,早作调研,掌握和了解当前我市城市绿化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针对存在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组织立法调研活动。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