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Guideline
有望成为“年度国民神剧”的《芈月传》即将开播。但“娘娘”还未登场,电视剧出品方与原著作者蒋胜男之间的官司却率先抢占了各大媒体版面与观众眼球。
那么,这场围绕其版权纠纷和图书“抢发”之争的“互撕大战”到底是怎么回事?
作者蒋胜男是何许人?
温州女作家蒋胜男。蒋胜男,70后,温州市区人,温州市艺术研究所戏剧编剧,国家二级编剧。《芈月传》并不是蒋胜男第一次接触影视圈,她曾参与电视剧《一代大儒孙诒让》、《辛亥革命》等的幕后编剧工作。蒋胜男接受记者专访时称,这是一部讲述秦始皇高祖母秦宣太后一生的正史小说,比单纯的后宫争斗戏更有意思。
关于《芈月传》与郑晓龙的结缘,蒋胜男说:“我曾出版一本小说名为《凤霸九天》,讲述的是北宋章献太后刘娥的故事,这本书被郑导看中,他随后找到我。我顺道聊起《芈月传》,没想到郑导对秦宣太后的故事更感兴趣,就决定拍《芈月传》。”
《芈月传》在尚未开拍之时就已经被网友拿来与《甄嬛传》做比较,甚至被认为是《甄嬛传》的续集,对此蒋胜男表示二者完全是不同的,“《甄嬛传》是一部架空小说改编,而《芈月传》更倾向于是一部历史小说。《芈月传》也有宫斗戏,但只是一小部分,它的精彩点在于芈月有更大的政治野心。个人觉得芈月更像武则天类型的女人。”
纠纷著作权惹风波 作者起诉索赔1元
今年4月7日,《芈月传》的小说作者蒋胜男将电视剧《芈月传》宣传载体上载明的编剧王小平、电视剧出品人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儿影视”)告到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他们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除了要求赔礼道歉,她还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人民币。
2012年8月28日,蒋胜男与“花儿影视”签订了一份《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花儿影视”委托她根据其小说《芈月传》创作电视剧剧本《芈月传》。合同签订后,她依约进行改编创作,到去年3月底已分期将改编创作的全部《芈月传》电视剧剧本共53集交付给“花儿影视”,对方也支付了全部创作。
去年9月至今年1月期间,“花儿影视”组织完成了《芈月传》的拍摄工作,但是拍摄期间,蒋女士称出品方一直对她封锁拍摄情况。直到今年1月,出品方才告知她电视剧《芈月传》的拍摄工作已经完成,她要求对方提供前期摄制拷贝,以便了解前期摄制情况进行配合后期制作,岂料出品方一再予以拒绝。
“从去年8月开始,互联网上发布的电视剧《芈月传》的官方宣传海报上没有载明是根据我写的同名小说改编的。”蒋胜男称,电视剧的官方宣传海报是“花儿影视”发布的,上面非但没有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还在海报上载明“编剧:蒋胜男王小平”。
这让蒋女士非常气愤,合同白纸黑字写明了由她创作《芈月传》电视剧剧本,而且编剧只是她一个人,和海报上载明的“编剧王小平”根本无关。
此外,在“花儿影视”为电视剧《芈月传》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互联网宣传等诸多场合,宣称王小平是电视剧《芈月传》的“总编剧”或者“编剧”。这样的行为,蒋胜男认为是虚假宣传。
蒋胜男说,通过百度搜索《芈月传》,搜索结果电视剧《芈月传》的编剧排名为“王小平、蒋胜男”。百度百科的词条解释不仅没有载明影视剧的改编出处,编剧还多加了他人的名字,并且排序在自己名字之前,蒋胜男认为百度百科的《芈月传》词条解释歪曲改写系王小平所为。
蒋胜男认为,自己是《芈月传》小说的作者和著作权人,《芈月传》小说是《芈月传》剧本乃至于《芈月传》电视剧的原著,她又是这部电视剧的编剧,依法享有编剧署名权。她认为“花儿影视”、王小平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她的著作权权益,故而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在报纸、互联网上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元人民币。
片方回应蒋胜男的说明歪曲事实
之后,《芈月传》官微发表公开声明,称蒋胜男的说明歪曲事实,侵犯了电视剧《芈月传》相关合法权利人之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1、根据协议,蒋胜男将《芈月传》原著创意(2009年网络流出的七千字草稿)的改编权、摄制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摄制电视剧、游戏、漫画、动画片)等权利授予权利人;蒋胜男并受托创作《芈月传》电视剧剧本。
2、根据协议,蒋胜男应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提交剧本直至权利人满意,权利人并有权聘请其他人士创作剧本。由于蒋胜男交付的《芈月传》电视剧剧本不符合协议约定及权利人要求,权利人另行委托王小平女士担任电视剧《芈月传》总编剧。电视剧《芈月传》的署名合法合约,不存在任何侵权或违约情形。
3、根据协议,蒋胜男承诺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同期才会将原著创意出版小说并发行。但遗憾的是,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前,署名为“蒋胜男著”的小说《芈月传》却已经公开出版、发行。
4、权利人相信:与蒋胜男之间关于《芈月传》的纷争,法院将会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权利人希望蒋胜男能够尊重事实,谨言慎行,避免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招致法律责任。
蒋胜男告片方法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
今年4月7日,蒋胜男将电视剧《芈月传》宣传载体上载明的编剧王小平、电视剧出品人东阳花儿影视公司告上了鹿城法院,认为他们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除了要求赔礼道歉,她还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
鹿城法院受理此案,并于今年8月21日一审开庭。但在审理过程中,因为涉案电视剧《芈月传》尚在后期制作中,播出日期还未确定,而且还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另外,当时被告的《芈月传》剧本还没有在广电总局进行剧本备案,所以案件不具备进行侵权比对的条件。于是,鹿城法院当时裁定中止审理。
前天,鹿城法院向被告方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被告在10日内提供《芈月传》拍摄稿与播放带等证据,以便法院进行侵权比对。
昨天,鹿城法院方面表示,就蒋胜男与东阳花儿影视公司、王小平的著作权侵权一案的一审,将于近日再次开庭审理。
出品方告蒋胜男法院判蒋胜男违约 小说停止出版
《芈月传》还未开播,版权纠纷已白热化。先是原著小说作者、编剧之一蒋胜男诉称权益被侵害,随后出品方又将蒋胜男诉至朝阳法院。理由是在该剧播出之前,同名小说《芈月传》在今年8月至11月由浙江一家出版社出版发行。
1.合同有约定,怎么能提前出版?
东阳花儿影视公司诉称,2012年8月,北京星格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星格拉公司”)与蒋胜男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就该公司委托蒋胜男创作《芈月传》相关事宜作出具体约定。同年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蒋胜男承诺: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的同期,才会将原著创意出版小说发行,在此之前不会出版原著及发布网络。同时还约定,蒋胜男同意将相关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第三方。
2013年6月,东阳花儿影视公司与星格拉公司签订《<芈月传>电视剧本著作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星格拉公司将其与蒋胜男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权利转让给花儿公司。
东阳花儿影视公司认为,电视剧《芈月传》尚未播出,蒋胜男擅自提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且在该公司已于2015年9月2日发送律师函的情况下,不仅继续发行小说《芈月传》(壹、贰),还出版发行了《芈月传》(叁),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更严重影响了该公司对电视剧《芈月传》的发行、宣传计划,造成重大损失。
2.法院判决:停止小说出版发行
而蒋胜男则辩称,2014年7月17日,在郑晓龙导演等多人在场的情况下,制片方已明确同意同名小说《芈月传》可以在2015年6月底出版发行。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蒋胜男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的合同看,蒋胜男负有在电视剧播出前不出版原著及在网络上发布的义务。蒋胜男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制片方同意同名小说《芈月传》在2015年6月底出版,或小说出版发行得到东阳花儿影视公司授权,所以其在电视剧播出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是,北京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蒋胜男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
蒋胜男回应会依法提起上诉
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东阳花儿影视公司”)状告蒋胜男,关于《芈月传》出版权纷争一案,11月24日,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蒋胜男违约,判令其立即停止《芈月传》的出版发行。
今天下午14时,蒋胜男在自己官方微博上发表声明,称“虽然法院没有认定我们提供的关于制片方同意小说提前出版的相关证据,但我们依然尊重法律,并会依法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结果目前尚未生效。”
结语Epilogue
近几年剧本版权纠纷很多,编剧维权事件接二连三,如张雅文关于《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的侵权诉讼,麦家关于《暗算》署名权的诉讼,台湾作家琼瑶诉内地编剧于正抄袭案,编剧李亚玲与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陈思成版权纠纷,小说《何以笙箫默》作者顾漫的电影改编权、版权纠纷等,不得不让人疑问,这些关于版权的博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也许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著小说”究竟怎么认定,电视剧之外的电影、话剧、游戏乃至一切衍生品的权益归谁。
也许这也是一个合作问题。如果没有蒋胜男的种子,便不会有《芈月传》这部高成本、高期待大剧。如果没有郑晓龙团队的加持,《芈月传》这个故事,甚至芈月这个人都不会有如此关注度。
但不管怎么说,事态发展到今天,虽然东阳花儿影视公司告蒋胜男案,蒋胜男北京败诉。但是在温州,蒋胜男告东阳花儿影视公司案,“鹿死谁手”尚未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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