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还原被冤枉关八个月 耳膜穿孔到底是谁打的
黄贤泮今年37岁,苍南县钱库镇人。大概两年前,同镇人黄薇(化名)的哥哥欠了他1万元钱,一直没还。去年8月,黄贤泮去要债。黄某承诺说,这钱她替哥哥还了,分期还,每个月还2000元。但一个月后,黄贤泮去要钱,她却说没钱,下次再来。
去年10月3日下午,黄贤泮在堂弟黄贤东的陪同下,按约定时间再次来到钱库镇永新南路黄某开的鞋店里。“她说我又没欠你,凭什么问我要?”黄贤泮回忆,黄某当场就翻脸了,他一听也火了。双方隔着张桌子对骂,吵得很凶,还互相拿起桌子上的东西扔向对方。但黄贤泮说,其间他根本没有动手打黄某,双方连身体接触都没有。
对方报警:说自己被打得耳膜穿孔了
当天黄某报了警,还去附近的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做检查。“我没打她,她做什么检查?我怀疑她搞鬼,就跟去了。”黄贤泮说,在医生简单问询后,黄某又去了另一家医院。10月8日,也就是事发5天后,事情突然变得复杂起来。“她去派出所,说被我打得耳膜穿孔了。”奇怪的是,随后法医鉴定她真的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损伤程度为轻伤。
黄贤泮说,事后他找办案的钱库派出所民警三四次,想把事情说清楚,但对方始终没有见他。当时在场的堂弟黄贤东说,他也找公安说堂哥没打人,“但他们根本不理我。”二哥黄贤湘为了帮弟弟洗清嫌疑,要求警方调取事发店里的监控调查。“但店里说监控内存太小,只能记录两天,去查的时候已经过了两天了。”
律师质疑:案件存在很多疑点
今年3月26日,黄贤泮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6月7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贤泮有期徒刑11个月,并赔偿黄薇医疗费等7169元。在判决书里,审理查明的事情经过为:事发当天下午3点,黄贤泮到黄薇的皮鞋店里,向其要债。因黄某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扯。其间,黄贤泮将黄某左耳打伤,经法医鉴定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损伤程度为轻伤。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黄贤泮的代理律师认为有很多疑点。开庭时,他做的是无罪辩护。代理律师举了几个例子:第一,店方说监控只能记录两天,作为警方,应该把监控拿回来调查,看看是否记录两天之后,第三天的东西就录不进来了。第二点,在本案调查取证阶段,警方对黄某提供的目击证人均做了笔录。但对于全程目击证人,也就是黄贤泮这边的证人黄贤东的证词,却一直不予采纳。
神秘短信:为案件带来转机
黄贤湘说,家里人为了替弟弟洗清冤屈,想尽了办法。他们曾申请对黄某重新做伤势鉴定,但没有回音。今年5月中旬,一条神秘短信为案件带来转机。5月18日,二哥黄贤湘收到一条神秘短信。内容如下:“收到短信首先说声对不起,关于你弟弟的事情,你弟弟有骂他,没打到脸部。当时他店里有监控,我看到了,你叫他把证据拿出来。其实他老婆耳朵是自己叫别人打的,在苍南一家茶馆伪造后才去了二医。希望我这些话对你有用,也解决了我半年多一直想说的话,良心舒服点。这个号码你打不通的,不用打。”
此时,黄贤湘正为弟弟翻案的事一筹莫展。这条短信让他一下子看到了希望。黄贤湘说,李某等人被抓当天,被做通思想工作的神秘人去了公安那录口供,当污点证人。据苍南警方介绍,他们6月26日接到举报后,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重新核查,发现该案另有隐情。
经调查,基本查清了黄某伙同其丈夫李某等人涉嫌伪造“耳膜穿孔”诬告陷害的犯罪事实。李某和陈某、郑某商议,由郑某动手,击打黄某左耳数下,造成耳膜穿孔。去年10月8日,黄某带着医院开具的证明到公安机关报案,李某则召集当时在场的两个女店员谈话,教唆她们参与作伪证,提供证词。
今年7月初,李某、陈某被刑拘。7月8日,黄某投案自首后也被刑拘。8月2日,苍南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对黄某、李某、陈某、郑某(在逃)批准逮捕。昨天,苍南政法部门表示已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对该案进行复查、督导。
人生改变黄贤泮离幸福越来越远 自杀讨说法
黄贤泮一家都是做生意的,二哥开外贸公司,妹夫开担保公司。他自己从部队退伍后,组建了个施工队,包工程做建筑,一年能赚个几十万。
被抓那天,他新开的担保公司正在装修,即将开业。被抓那天,他的女儿不到2岁,而妻子刚怀有身孕。他说,被抓当晚他就被送进了看守所。“想不开,刚开始8天8夜睡不着。”他每天喊冤,向看守所民警反映,向驻看守所检察官写报告,但毫无音讯。
今年3月,看守所给他剃光头。“我没有罪,不剃。”黄贤泮说,由于他不配合,被手脚捆起来,绑在担架10天。每天大小便靠狱友给他换尿包。第二次被绑的时候,他绝食了4天,对方才把他放了下来。
由于黄贤泮拒不认罪,法院认为其认罪态度较差,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黄贤泮清楚地记得,自己在看守所呆了8个月零4天,度日如年,精神几近崩溃。
出狱那天,他回到家,见东西就摔,精神恍惚。他说自己只是想不通,但家属怕他出事,送他去了精神病医院温州康宁医院。经医生鉴定,黄贤泮焦虑忧郁,有思维障碍。每天医药费要一两千元,但他的施工队早已解散,担保公司瘫痪,已经没了经济来源。
8月3日,黄贤泮从康宁医院跑出来,爬到苍南县龙港镇一座房子的6楼楼顶。“我是冤枉的!”他用玻璃割开了自己的手臂、胸口,打算往下跳。和救援人员、家属僵持了六七个小时,筋疲力尽的他才被救下。
“也许我死了,就会给我说法了。”昨天,黄贤泮如此解释自己的动机。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一来认为,既然已证明属冤假错案,造成受害者精神、物质上的损失,黄贤泮可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主要分为两块,一是黄贤泮被关押天数实际经济收入的损失。如果难以举证,一般按当地城镇人口可支配收入计算。二是对身体伤害的赔偿。在关押期间造成的身体伤害,比如患上丙肝,如果能证明看守所存在过错,有因果关系的话看守所应承担相应国家赔偿责任;黄贤泮出狱后自残,这和冤案有因果关系,造成冤案的国家机关也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更重要的,黄贤泮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诬陷者、作伪证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诬陷者、作伪证者作出相应赔偿,更体现法律的公平合理。
但无论国家赔偿还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都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项。
事后追踪公检法三家为何无一发现漏洞?
记者从这起案件的判决书上看到,法院判定黄贤泮存在犯罪事实的依据中,黄某第二次的医疗检查结果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什么舍弃第一次而采信第二次医疗检查结果?另外,几位证人的口供也存在高度一致的特点。几位“证人”都提到了殴打中“右手打左耳”的这一细节。除此之外,证人的证词中还存在许多诸如“路过店门口看到二楼有人在看监控录像”这样明显不合乎逻辑的证词,为什么能通过公检法三家的层层审理呢?
就这起案件的种种疑点,记者采访了苍南公检法系统的相关负责人。
记者:黄某舍近求远,不在钱库镇的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就医,而去了龙港镇的苍南县第二人民医院就医,不符合常理,当时警察为什么就没有查呢?为什么就采信了黄某去龙港的苍南第二人民医院的证明?
苍南公安局副局长陈学超:去哪个医院检查,是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黄某的理由是,害怕黄贤泮再次伤害她,所以换了一个医院。
记者:民警为什么没有提取监控?
苍南公安局副局长陈学超:根据苍南县公安局钱库派出所的情况说明,案发现场监控设备容量较小,在该案于2012年10月8日受理时,案发当天的监控录像已自动删除,无法提取。
记者:为什么在黄贤泮零口供的情况下,警方拘捕,检察院公诉,最终黄贤泮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苍南公安局副局长陈学超: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重证据,轻口供。当时有法医的证明,证据确凿就立案了。
记者:在本案调查取证阶段,警方对黄某提供的4位目击证人均做了笔录。但是对于全程目击证人,也就是黄贤泮这边的证人黄贤东的证人证词,却一直不予采纳,为什么只采纳了黄某一方几位证人的证言,而没有采纳黄贤东的证言?
苍南检察院副院长李杰:黄贤东的说法只是证人证言,而没有其它证据,所以没有采信黄贤东的说法。
记者: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从被捕,到判刑,公检法三家都没有发现这是个诬陷案件,为什么后来发现这是个错案呢?
苍南公安局副局长陈学超:今年6月,苍南县公安局接到举报信,信的内容提及到核心的证据,就是黄某等人涉嫌伪造“耳膜穿孔”诬告陷害的事实。后来公安机关查清,黄某的丈夫李某得知黄某被人殴打后,与陈某、郑某商议,由郑某动手,击打黄某左耳数下,造成黄某外伤性鼓膜穿孔。
记者:没有监控,只有黄某一方的几个证人,加上黄某的伤势的法医鉴定,那也无法直接证明黄某的伤就是黄贤泮打的,警方当时怎么确定的?
苍南公安局副局长陈学超:开始民警没有拿到监控,后来还是调到了部分的监控,在监控中,有发现黄贤泮和黄某有推扯,虽然没有直接证明打,但从他们精密的伪造证明和监控来判定,当时确实就认定是黄贤泮打人了。
记者:你们觉得这个案件造成最后的错案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苍南公安局副局长陈学超:黄某等人的精心布局和策划,想报复黄贤泮。
记者:出现错案,当时民警,分管领导,检察院,法院经办人员有没有被追责?
苍南政法委副书记郭和先:各部门的纪检部门都在自查,一旦发现有涉嫌渎职行为,我们一定追究。
有法可依最高法规定法院犯错赔偿程序
在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审判职权,或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说,在这一环节,人民法院办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系因自身错误、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赔偿纠纷所致,属于国家赔偿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自身问题的阶段。因此,实践中将其形象地称为“自赔案件”。
“统一规范自赔案件办理程序,有助于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维护国家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说,《规定》确定了办理自赔案件的专门机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专门负责办理本院的自赔案件。
“为扩大程序参与、增加程序透明度,多年前,听证制度被引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环节,效果良好。”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说,《规定》吸收了这一经验,在自赔案件中规定了听证制度,在“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进行听证。听证参与人包括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终身追责中央出台首个防冤假错案指导意见
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意见对办案程序作出细节规范,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意见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等都作出重申性规定,提出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针对辩护环节,意见要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强调,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深度评论防止冤案需要“源头治理”
面对个案,无论是执法者还是司法者,都必须更加慎重,这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必然要面对的问题。
“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好比污染了水源。”这是思想家培根的名言。或许正是出于正本清源的考虑,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今年以来,执法司法个案引来的关注,可谓前所未有。“上访妈妈”唐慧的际遇,从始而让人唏嘘到终而更添疑惑;聂树斌案疑点重重,相关部门却始终未能给出明确信息……这些几成公共事件的案件,既彰显出公众对法治的关注,也影响着公众对法治的判断。
从政法委的指导意见看,无论是重申“询问全程录音录像”还是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无论是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的权利还是严肃查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都是对法律程序的重申,在很大程度上是从“程序正义”的角度,保障个案的公平与公正。说到底,程序正义才是“看得见的正义”,才更能让人感受到执法和司法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从另一个方面看,无论在什么时代,冤假错案都不可能完全避免。但在一些地方,公权力领域正面临“塔西佗陷阱”,冤假错案造成的危害无疑更大。更何况,还需面临社会舆论对“坏消息”的格外关注,有时候甚至会“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唐慧案如此,佘祥林案、张氏叔侄案同样如此。面对个案,无论是执法者还是司法者,都必须更加慎重,这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必然要面对的问题。
正因此,习近平才会屡次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正因此,才会有政法委这个指导意见的出台。只有通过一个个案件,才能让法治的种子深深扎根于社会的土壤,也才能让人们抬头就能看到法治信仰的星空。
结语Epilogue
从湖北佘祥林故意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到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近几年,冤假错案频频发生。尽管一些冤假错案因各种原因最终得以翻案,但也没有打消公众心头的疑问:究竟还有多少的冤假错案仍未被发现、被纠正?
更加遗憾的是,在这些冤假错案沉冤昭雪后,除了对无辜者进行国家赔偿,却鲜见有问责机制的启动。即便是国家赔偿,用的也都是公共财政的钱,冤案错案制造者却不用为自己的过错埋单。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的《冤假错案终身追责制》,对每个司法人员来说,将成为一个“紧箍咒”,效果如何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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