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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法院公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温州网 2014-03-12 12:43:09

  案例七、彭某、彭某某生产、销售假杨梅酒案

  【案情概要】

  2012年7月,被告人彭某在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其开设的一无证加工场内,将自来水和酒精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后,加入清甜素、柠檬酸、焦糖色素等添加剂,勾兑制作成杨梅酒,运往瓯海区、鹿城区、龙湾区等地的饭店、副食品店进行销售。2013年5月10日,该加工场被查获。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帮助销售杨梅酒。经检验,杨梅酒中的甜蜜素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裁判结果】

  瓯海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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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 潘涌燚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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