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法院公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温州网
2014-03-12 12:43:09
案例七、彭某、彭某某生产、销售假杨梅酒案
【案情概要】
2012年7月,被告人彭某在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其开设的一无证加工场内,将自来水和酒精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后,加入清甜素、柠檬酸、焦糖色素等添加剂,勾兑制作成杨梅酒,运往瓯海区、鹿城区、龙湾区等地的饭店、副食品店进行销售。2013年5月10日,该加工场被查获。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帮助销售杨梅酒。经检验,杨梅酒中的甜蜜素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裁判结果】
瓯海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相关新闻
为你推荐
-

即将启动!温州适龄男性都要登记
社会12-11
-

保护廊桥,泰顺做对了什么?
社会12-11
-

八大举措赋能项目落地开花!全球精英双创大赛项目成长计划发布
社会12-11
-

来温州,看封神!
社会12-11
-

乐清柳市七小的孩子们这学上得甜滋滋
社会12-11
-

86岁老人写信求助寻人 希望重拾师生缘分
社会12-11
-

致敬“温州模式”奋斗者,《春风梦》举行首映仪式
社会12-11
-

新生代“侨”创客带20个项目在温比拼
社会12-11
-

富含维生素A的稻米来了 瑞安首次试种特种紫米迎来丰收
社会12-11
-

“我治好了我的精神内耗” 作家王永胜谈《口吃简史》
社会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