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内竟堆放着10桶“炸药” 当事人一审被判7个月缓刑1年
温州网讯 10桶危险化学品,在没有储存资质及配套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被混合存放在居民楼,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近日,苍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3月2日,由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杨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该县首例涉危险作业罪的案件。
2021年11月,杨某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品储存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甲醇、乙酸乙酯、混丙醇等10桶化学品(经鉴定均为危险化学品)储存至某居民楼内,被群众发现并举报,随即被苍南县应急管理局查获。经查,该存放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且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标准,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并不少见,对于未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以往大多只依据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危险作业罪,按照规定,即使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就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说道。苍检 吴祖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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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温州都市报
原标题:居民楼内竟堆放着 10桶“炸药”!当事人犯危险作业罪 一审被判7个月缓刑1年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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