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温州一场“密封投标”的官田拍卖,为何成了全国标准?
近日,一件南宋御制“南风”连珠式古琴以3450万元人民币高价成交,一举刷新近年古琴拍卖纪录。
“价高者得”这套当今通用的拍卖规则,其实早在九百多年前的南宋温州就已出现,不过拍卖的不是珍玩,而是官田。
我国第一次田产拍卖
南宋建炎四年(1130)正月,金兵南侵,宋高宗赵构一路辗转,从海上逃至温州避难。大批随行人员涌入温州,造成当地财政压力陡增。
弘治《温州府志》记载,当时主管明道宫的温州籍官员薛弼向宰相建议,“请平其直,鬻官产”,将官产按合理价格出售变现。宋代有官户、民户之分,也有官田、民田之别,官庄、官田、官屋的所有权都属于官府,有的是籍没罪官家产,有的是受扰区域的无主田地,也有的是前任移交、新涨涂地等。

弘治《温州府志》民国抄本,温州市图书馆藏。
出售官产的任务落在了时任永嘉知县霍蠡肩上。霍蠡发现温州官田虽多,但管理极为混乱。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当时温州“四县见当户绝、抵当诸色没官田产数目不少,并依形势户诡名请佃,每年租课多是催头及保正长代纳,公私受弊”。田产都被有权势的人家用虚假名义租佃,每年应缴的租税却由管理人员代为垫付。
霍蠡设计了一套售卖方案:“量立日限,召人实封投状请买,限半月拆封,给最高之人。”要求竞买人在规定期限内将报价密封递交,到期当众拆封,谁出价高,田产就归谁。这是我国现存田产拍卖的最早记载。
宋高宗要求半月内完成拍卖,还下了严令:这批田宅“系要赡军支用”,若有官吏敢“高抬下估,亏损公私”,就要受到“窜责”甚至“杖脊配海岛”的惩罚。

弘治《温州府志》民国抄本,温州市图书馆藏。
此次拍卖极为成功。据弘治《温州府志》记载,霍蠡“廉介有才干”,“调度得宜”,这场拍卖让“车驾所临,供应虽繁,而民不困”,既充实了国库,又没加重民间负担。
温州拍卖方案成为全国标准
绍兴初年,官田问题仍是朝野关注的焦点。《宋会要辑稿》记载,绍兴元年(1131),“臣僚言:诸路州县系官田产,缘当时估立租额高重,产主逃移,承佃者并是科较保正长及甲头典卖己产,代纳租课,每年有追呼之提,而所入无几。”官田租额定得太高,导致佃户跑路,租税收不上来,逼得基层办事人员变卖自家财产垫赔代纳,收上来的钱少得可怜。
绍兴五年(1135),又有大臣指出,两浙州郡经战乱后文籍散失,豪强与乡吏勾结,隐瞒了大量田产,“有岁收千亩之家,官中收三二顷者,有岁收千斛之家,官无名籍者”,有的人家实际拥有千亩良田,但官府在册登记的田地仅有两三顷,有的甚至没有在官府户籍名册中登记田产信息,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这种情况下,出卖官田成了解决矛盾的有效手段。
温州的成功经验在二十余年后再次得到验证。《宋会要辑稿》记载,绍兴二十八年(1158),温州知州黄仁荣因清理出僧道违法田产,向朝廷请求沿用旧法,“尽行召人实封投状出卖,给与价高之人,仍旧令投纳牙契,供输税苗,公私两便。”这是温州第二次拍卖田产。
同年十月,宋高宗下诏,要求各地将没官田产“并行拘收出卖”。次年二月,权户部侍郎赵令詪提出“江、浙、湖南、福建、川、广诸应司没官户绝田产,并行出卖……根据逐州军合出卖田宅细数及依温州作册,并限十日供申户部置籍”。各地需要统计本地应当售卖的田地、房产明细数目,仿照温州的规制整理成册,温州的田产拍卖制度成为全国统一标准。
来 源:温州大典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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