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骗四万”到“骗人两万三”……受害者变诈骗犯,他甘愿入局,终获刑
温州网讯 买古玩发现被骗后没有依法维权,反而加入犯罪团伙行骗以弥补损失。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古玩团伙诈骗案,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2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邹某某,由张某某提供“银包铜”茶壶、茶杯,邹某某虚构系足银茶壶、茶杯出售给他人,骗取他人共计11万余元,其中骗取胡某某4万余元。
2026年1月15日至1月20日,胡某某发现被骗后要求邹某某退还钱款,邹某某遂提议其一同转卖赝品牟利,胡某某应允后,二人共同虚构“银包铜”茶壶系足银茶壶的事实,骗取他人共计2.3万余元。
经鉴定,涉案茶壶、茶杯表层主要元素为银,内部主要元素为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邹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张某某、邹某某数额巨大,胡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时系已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归案后均能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全案已退赃,取得谅解,其中邹某某系从犯,故对邹某某予以减轻处罚,对张某某、胡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
古玩交易历来有“凭眼力、买定离手”的行业惯例,但这一惯例以交易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为前提,并不能成为造假售假者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以“银包铜”茶壶、茶杯冒充足银制品对外出售,属于典型的“以假充真”,其行为已超出正常交易风险的范畴,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胡某某的身份经历了从“被害人”到“被告人”的转变,其购买古玩发现被骗后,没有选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反而在邹某某的提议下参与转卖赝品、共同行骗,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值得警醒。
来 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 黄梦思 通讯员 鹿萱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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