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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洗地机为何已激活? 法院:商家以旧充新构成欺诈,退款后仍需三倍赔偿

温州晚报 2026-11-02 09:42:15
网购页面标注“全新正品”的商品,到手时发现该商品在交易前已登记激活,消费者向商家索赔,商家以货款已退为由拒绝惩罚性赔偿。近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商家虚假宣传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认定商家以旧充新构成欺诈,仍需三倍赔偿。

温州网讯  网购页面标注“全新正品”的商品,到手时发现该商品在交易前已登记激活,消费者向商家索赔,商家以货款已退为由拒绝惩罚性赔偿。近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商家虚假宣传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认定商家以旧充新构成欺诈,仍需三倍赔偿。

2026年5月,某销售公司在网络店铺销售某品牌洗地机时,在商品页面标明为“全新正品”。龚某浏览页面后,以1490元的价格购入该设备。收货后,由于洗地机使用出现异常,龚某向品牌官方售后申请鉴定,鉴定单显示该设备已于2026年4月完成用户登记激活。龚某遂与销售公司协商,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价款赔偿,但该公司仅同意退还货款。协商无果后,龚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继续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庭审中,销售公司辩称,设备激活登记系经销商为享受优惠价格而进行的内部备案,属于行业惯例,商品并未投入使用,登记信息并不足以认定设备为二手商品。同时,该公司提出,货款已经退还,龚某不存在财产损失,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或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品牌售后服务部门鉴定显示,案涉洗地机登记用户并非龚某,登记时间亦早于本案交易时间。销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前述登记属于行业惯例,也无法证实商品未曾投入使用,其对外宣传为“全新正品”,实际交付的商品却与宣传内容不符,该行为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构成虚假宣传。销售公司虽已退还货款,但退款仅为返还交易对价,不能免除其因欺诈行为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向龚某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金4470元。

法官提醒经营者应当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如实披露商品真实信息,杜绝虚假宣传,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同时消费者参与线上交易时,要注意留存宣传页面截图、聊天记录、开箱视频、实物照片等材料。如发现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及时维护自身消费权益。

来 源:温州晚报

原标题: “全新”洗地机为何已激活? 法院:商家以旧充新构成欺诈,退款后仍需三倍赔偿

记者 赵小娴 通讯员 慕煊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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