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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收婚庆款项,酒店能拒绝服务吗?法院这样判

温州日报 2026-08-14 09:46:53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酒店销售经理,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某酒店专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接收款项的行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对某酒店发生效力,该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某酒店承担。

  温州网讯 新人在酒店门店预订婚庆一站式服务,不料临近婚期,对接销售突然失联,款项也被其私自侵占,酒店以员工私下交易、公司未收款为由拒绝履约。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双方服务合同,酒店返还王某90%合同款项1787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0%合同款项的违约金3972元。

  2025年6月,小伙王某为筹备婚礼,到某酒店咨询婚庆服务,在销售经理张某的推介下,王某选定婚庆一站式服务。后续张某持续对接服务细节,根据王某的要求对接预订主持、摄影摄像等相关合作商。次月,双方在酒店经营场所正式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王某按约付款19860元,张某在合同文本及收款收据上均加盖酒店预订专用章。

  2026年1月,王某婚期将至,准备敲定婚庆服务细节时,却发现怎么也联系不上张某。王某联系某酒店,其以王某系与张某私下交易,与其无关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原来,王某的款项系被张某“私吞”,未上交公司。王某无奈之下自行对接了前期已预订的婚庆服务合作商,才得以如期举办婚礼。因协商退款事宜未果,王某将某酒店诉至鹿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某酒店的销售经理,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某酒店专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接收款项的行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对某酒店发生效力,该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某酒店承担。张某私自截留、侵占客户款项的行为,系某酒店与其员工之间的内部管理及追偿问题,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的合同相对方。某酒店未按约定提供婚庆一站式服务,已构成违约,王某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综合考量合同性质为服务合同,张某已部分完成前期与合作商的对接、预订工作,酌情确定某酒店返还合同总金额的90%款项,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商家经营场所、通过在岗工作人员办理业务,且合同、票据加盖商家专用印章时,有充分理由相信工作人员系代表商家履职,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善意相对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优先保护。商家以“员工私下交易、公司未收款、内部不知情”为由拒绝对外履约、推卸责任,无法律依据,不能免责。若发生员工职务侵权、违法犯罪情形,企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依法向过错员工追偿,挽回自身损失。

来 源:温州日报

原标题: 员工私收婚庆款项 酒店能拒绝服务吗
法院:员工职务行为对酒店发生效力,酒店构成违约

通讯员 鹿萱 记者 张琳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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