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未拴绳,吓到人也要担责?“无接触”也构成侵权
温州网讯 近年来,未采取拴绳等安全约束措施导致宠物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不少养宠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宠物未与他人发生直接接触,即便造成他人损害,也无需承担责任。近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接触式”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明确了文明养宠的法律边界——不拴绳的犬只吓倒路人,即使没有撕咬或扑抓,一样要担责。
事发当晚,杨某在小区内遛狗,未给犬只拴上牵引绳。途中,犬只与居民应某相遇。由于杨某未能及时控制犬只,应某受到惊吓后连连后退,不慎摔倒。事故造成应某腰部疼痛、活动受限,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应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庭审中,杨某辩称自家犬只并未与应某发生直接接触,是应某自行后退摔倒受伤,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平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应某因受到未拴绳犬只的惊吓而摔倒受伤,双方虽无直接身体接触,但犬只的出现和失控状态是引发应某后退摔倒的直接诱因,损害后果与犬只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未能举证证明应某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应当赔偿应某经济损失18000元。
法官提醒广大养宠人:动物致人损害,不仅包括撕咬、抓挠、扑倒等身体直接接触的侵害行为,还包括吠叫、追逐、突然蹿出等致使他人产生恐慌、受到惊吓的行为。犬只未佩戴牵引绳,因追逐、吠叫等行为造成他人受惊,继而引发摔倒受伤、交通事故等间接损害,同样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范畴,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根牵引绳,看似约束的是宠物,实则守护的是他人安全与自身权益。广大市民自觉做到文明养宠,外出遛狗务必佩戴牵引绳、做好安全管控,摒弃侥幸心理,主动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共同维护邻里安全与公共秩序。
来 源:温州晚报
记者 赵小娴 通讯员 慕煊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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