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的“全新”洗地机竟是旧货 法院:当事公司退款后仍须支付三倍赔偿
温州网讯 近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商家虚假宣传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2026年5月,某销售公司在网络店铺销售某品牌洗地机时,在商品页面标注为“全新正品”。龚某浏览页面后,以1490元价格购入该设备。收货后,因洗地机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龚某向品牌方官方售后申请鉴定。品牌方售后出具的鉴定单显示,该设备已于2026年4月完成用户登记激活;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登记用户并非龚某,登记时间早于本案交易时间。龚某遂与销售公司协商,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金,但该公司仅同意退还货款。协商无果后,龚某诉至平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庭审中,该销售公司辩称,设备激活登记系经销商为享受优惠价格而进行的内部备案,属于行业惯例,商品并未投入使用,仅凭登记信息不足以认定设备为二手商品。该公司还提出,货款已经退还,龚某不存在财产损失,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或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本案中,案涉洗地机在交易前已完成用户登记激活,登记用户并非龚某。销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前述登记属于行业惯例,也未能证明商品未投入使用;其对外宣传为“全新正品”,实际交付的商品却与宣传不符。销售公司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销售公司虽已退还货款,但退款仅系返还交易价款,不能免除其因欺诈行为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向龚某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金4470元。
法官提醒,经营者应当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如实披露商品真实信息,杜绝虚假宣传,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同时,消费者参与线上交易时,要注意留存宣传页面截图、聊天记录、开箱视频、实物照片等材料。如发现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 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 林吉祥 通讯员 慕煊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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