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施行请看仔细 保险不担诉讼费不可能了
温州网讯 “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诉讼费用……”——这样的格式条款今后不再管用了。本月初,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法院释明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赔付义务,原告撤回起诉。这起看似寻常的案件,因涉及保险格式合同条款与今年6月30日正式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新规中的诉讼费承担规则而备受关注。
2025年7月,平阳县鳌江镇某路口发生两车碰撞事故,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直行,与文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面包车侧翻冲入农田,李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鉴定,李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随后,李某将文某、面包车车主杜某及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损伤结果较为明确,其应获赔偿金额已超出交强险范围。由于案件审结时可能在道交司法解释新规施行之后,法官向保险公司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26年6月30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及其保险公司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指出,案件受理费属于法定的诉讼成本,“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约定不得对抗法律规定的诉讼费承担规则。如果保险公司拒不履行赔付义务导致败诉,不仅要支付赔偿款,还需按规定承担案件受理费。
听取释明后,保险公司经内部评估,主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履行赔付义务,将保险金及时支付给李某。李某获得保险理赔后,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保险公司的起诉,其余当事人经协商调解结案。
法官特别提醒广大市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一审、二审案件均适用新规。交通事故纠纷中,若遭遇保险公司仅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可依法主张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对保险公司而言,以格式条款为由进行诉讼对抗、拖延履行赔付义务,不仅无助于矛盾实质化解,反而可能增加自身诉讼成本。秉持诚信理赔原则,才是化解纠纷的最优路径。
来 源:温州晚报
记者 赵小娴 通讯员 慕煊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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