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积商标恶意维权牟利?法院:恶意诉讼致损应赔偿
温州网讯 囤积大量商标,通过侵权诉讼以牟取利益?判罚!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两起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深圳某公司分别返还温州熊某公司、温州佳某公司相关“赔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利息损失。
2019年、2022年,深圳某公司先后以商标侵权为由,分别将温州熊某公司、温州佳某公司诉至瑞安法院。两案审理时,涉案商标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法院支持了深圳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中,温州熊某公司经判决赔偿深圳某公司7.5万元,温州佳某公司经调解赔偿深圳某公司2万元。案件生效后,相应案款均已足额履行。
2021年,温州熊某公司所涉案件案情出现反转,案外人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商标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查认为,深圳某公司在13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600余枚商标,其作为普通经营者,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遂宣告涉案商标无效。此后,深圳某公司不服该宣告而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维持该无效宣告认定。
2022年,温州佳某公司所涉案件同样出现反转,案外人陈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商标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作出无效宣告裁定,认定结论与前案一致。
2025年,温州熊某公司及温州佳某公司分别向瑞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某公司返还此前支付的“赔偿款”并赔偿维权律师费等经济损失及相关利息损失。
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某公司注册案涉商标时具有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且客观上因深圳某公司的侵权诉讼,导致两家公司产生了支出赔偿款、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经济损失,前后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判决深圳某公司分别返还温州熊某公司“赔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及相关利息损失;返还温州佳某公司“赔偿款”2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来 源:温州都市报
通讯员 孙小蝶 记者 林吉祥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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