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环境吸引外资 温州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有新变化
温州网讯 日前,《温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发布,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在我市规范有序发展。据悉,《试点办法》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私募股权投资)以及VC(风险投资)市场。2022年3月,温州获批开展QFLP试点。此次是我市结合本地实际和试点经验,对QFLP试点政策进行了优化。
《试点办法》共分四部分、19条,适用于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QFLP试点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基金。《试点办法》与《暂行办法》对比,在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设立有关要求、基金起点规模及合格投资者准入要求、试点基金备案时限要求、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四个方面的调整优化值得关注。
一是考虑到中基协对所登记的管理人已提出要求,为简化操作、统一标准,本次修订取消了原《暂行办法》设定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准入条件,明确要求管理企业从中基协已登记的管理人中认定。同时,明确管理企业“注册地原则上应与实际经营地保持一致”,强化属地管理。二是考虑到证监会、中基协相关规定已对私募基金提出了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募资门槛,并明确合格投资者条件,本次修订取消了原《暂行办法》中对试点基金目标规模(1000万美元以上)和投资者准入条件的要求,调整为依据证监会、中基协相关规定执行,便于与国家有关要求保持动态一致。三是原《暂行办法》规定试点基金“12个月内完成中基协备案”,本次修订按照从严管理的工作要求,改为试点基金“6个月内完成中基协备案”,确保基金及时纳入系统管理。四是本次修订新增“县(市、区)要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基金长效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等内容,压实属地和试点主体的责任。
来 源:温州日报
优化环境 吸引外资
记者 周大正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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